两名雇主拖欠工资共被判罚款六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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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麟化原有限公司和从事建造业的陈文福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五万一千元和一万二千元。

  卓麟化原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而陈文福则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两名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有关员工。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