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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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5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1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仁会电器有限公司及展才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本场日本面专门店,因拖欠其两名及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5,489.08元及66,122.5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吴志强经营的常壮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528.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1名与讼人Success Promise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50.0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90元及96元。



2007年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