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有出生年份为1943至1957年的旧身份证将由1月15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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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发出并载有出生年份为1943至1957年的旧身份证将由2007年1月15日起失效。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今日(一月四日)称:「上述年龄组别的居民大都已在他们各自的指定换证限期内办理换领手续。仍未换证的合资格人士,应立即前往任何一间智能身份证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发言人说:「在2003年6月23日前发出并载有出生年份为1958至1969年的旧身份证已由2006年10月16日起失效。」

  除非旧身份证持有人根据《入境条例》已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则,他们在香港的居留权不会因当局宣布旧身份证失效而受影响。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在指定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即属违法。违例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元。

  发言人说:「旧身份证持有人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定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须在返港后30日内补办换证手续。」

  如欲获得更多有关「香港智能身份证换领计划」的资料,请浏览网页www.smartid.gov.hk,或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2824 6111查询。



2007年1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9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