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没有为雇员投购保险而被罚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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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发棚业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五万元和堂费三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雇主必须为其全职或兼职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

  「如雇主不依法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创发棚业工程有限公司於二○○四年五月起聘请一名搭棚工人在跑马地进行棚架工作。去年九月二十八日,该工人在清拆棚架时发生工业意外。

  劳工处於去年九月三十日收到该公司递交其雇员的工伤报告,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没有为该名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因此,劳工处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向该公司发出传票。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2006年1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