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职业介绍所须向劳工处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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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士如欲在港经营职业介绍所,必须向劳工处申领牌照,否则会触犯《雇佣条例》,可被检控。

  劳工处近日成功检控一间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Movilla Angilyn M,她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一所名为「Paramount Human Resources Co.」的职业介绍所,日前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说:「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如属於协助他人找寻工作或向雇主提供员工,不论所经介绍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都必须申领职业介绍所牌照,以及遵守《雇佣条例》第十二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的规定。」

  根据《雇佣条例》第十二部的规定,任何人士如欲经营职业介绍所,须於开业前申领牌照;而《职业介绍所规例》则规定职业介绍所的牌照费为二千元,分行牌照费则为三百八十五元。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发言人提醒求职者,透过职业介绍所找寻工作时,无论是获介绍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均必须确定该介绍所领有有效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有关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的投诉或查询,请致电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亲身前往中环统一码头道三十八号海港政府大楼十二楼,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组联络。



2006年12月23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