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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提醒雇主发放假日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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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来两个星期有两天法定假日,劳工处提醒雇主须发放假日予员工。《雇佣条例》规定,雇主须安排员工放取法定假日及年假,并支付有关的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给员工,否则会被检控。

  劳工处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说:「根据《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每年均可享有十二天法定假日。如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十二个月,亦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数则按雇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至最高14天。」

  他说:「雇主可选择让雇员在冬节(十二月二十二日)或圣诞节(十二月二十五日)享有一天法定假日,而一月一日则是另一个法定假日。」

  发言人说,惠康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和新旺楼业主立案法团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没有发放法定假日和年假予员工,被劳工处检控,日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四千元和一万一千元。

  劳工督察於九月进行巡查时,发现新旺楼业主立案法团没有发放两个法定假日(端午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和九日年假予一名雇员;而在十月进行另一次巡查时,则发现惠康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没有发放一个法定假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和十三日年假予一名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此外,《雇佣条例》第四十一AA条规定,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十二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在受雇满十二个月后,雇员须於随后十二个月内放取应得的有薪年假。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6年12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