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香港及世徖空气质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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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田北俊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社会团体及环保学者指出,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严重过时,远低於世界徖生组织(世徖)於今年十月公布的新空气质素指引所订标准,令市民的健康受到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香港现时的空气质素指标自一九八七年订立至今近二十年,一直未有作出修订,当局是否知悉在此期间,世徖、美国、欧洲联盟、挪威、日本及新西兰分别对其空气质素指引/指标作出了多少次修订;为何香港一直没有相应修订其空气质素指标;

(二) 根据上述香港的指标及世徖的新指引,分别对过去三年香港的空气污染情况作出分析的结果;及

(三) 有否评估香港若不即时修订其空气质素指标以符合世徖的新指引所订标准,以及若即时相应修订该套指标,对香港会分别构成什么影响;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世界徖生组织(世徖)於二○○六年十月公布的新空气质素指引,是世徖第一份全球适用的空气质素指引。在此之前,世卫在一九八七年公布了一份《欧洲的空气质素指引》(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s for Europe)。世卫在二○○○年曾检讨该指引和修订污染物的限值。

  美国环境保护局在一九九七年修订自八十年代中期一直沿用的空气质素标准,设立八小时平均臭氧限值,并为半径在2.5微米或以下的粒子(PM2.5)制订标准。但因新标准受到法律诉讼的挑战,分别延至二○○一和二○○五年才解决和正式执行。在二○○六年该局再决定废除PM10年平均限值和更改PM2.5标准。新的标准已在二○○六年九月正式实施。

  一九九九年以前,欧盟并没有订立适用於各成员国的空气质素标准,欧盟在一九九九年才订定统一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悬浮粒子和铅的空气质素标准,到现时还未作出修订。日本自一九七八年以来从未修订空气质素指标。新西兰则从二○○四年起才订立空气质素指标,至今未有修订。我们没有挪威修订空气质素指标的资料。

  我们一直密切监察世界各地检讨空气质素标准与指标的进展,近期的科学研究结果显示,小於2.5微米的粒子比较大的粒子对人体健康有更直接的影响。此外,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空气污染浓度,亦可能较以往研究所显示的为低。基於这些研究结果,多个国家,包括美国、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和世界徖生组织近年均在研究是否有需要就小於2.5 微米的粒子(即PM2.5)推出一套新的空气质素指标,以及修订他们现行的空气质素指引和指标。本港方面,我们须要了解国际上有关检讨和修订空气质素指标的理据,才可考虑如何修订我们的空气质素指标。於二○○六年七月,当环境保护署知悉美国和世卫有关空气质素标准的检讨工作接近完成,已经率先宣布计划开展一项详细研究,研究内容包括:

(a) 检讨及说明目前本港空气质素的特质,包括当前的污染水平、发展趋势、主要的污染源和成因、境外污染源及天然排放对本港空气污染的影响,以及控制空气污染的现行政策、计划和法例;

(b) 研究及参考世徖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各自订定空气质素指引/标准所采取的不同理据,包括长期和短期的健康影响和具体研究结果;

(c) 使用包括空气质素模型方法,评估在不同发展情鶪和采取减排措施下的空气质素。如建议本港采纳世徖新建议的空气质素指引,建议所需的具体措施及可选择方案,以达致中期目标和指引所订的水平,并深入研究与邻近城市和省份共同合作的需要;

(d) 评估落实不同方案的措施对包括经济成本、引入措施所需时间、与内地合作的需要以及对其他政策范畴如能源、运输、工业发展、城市规划及保育的影响;

(e) 参考(c)及(d)项的内容,制订实际及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修订本港的空气质素指标,包括须否就路边空气质素订立不同指标;并就如何达致修订后的空气质素指标,以行动计划的形式说明有关策略和措施;并需确定每个方案所涉及的影响,以便公众可充份参与及提出意见;以及

(f) 研究须否及如何改进发布空气质素监测数据的方法,以便与国际看齐,方便与其他经济发达城市作出公平比较。

(二) 本港现时有十四个监察站,长时间量度五类关键性空气污染物,每日发布的空气污染指数是五个中对比指标最高者。本港的空气质素指标与世界徖生组织(世徖)的空气质素指引及其他先进国家的空气质素指标载於附件A。以香港现行指标及世徖新标准计算,香港过去三年各种空气污染物的达标情况载於附件B。

(三) 过去并没有任何经济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澳洲和日本)曾经全面采纳世徖旧的空气质素指引作为当地空气质素标准。现时我们并没有收到消息有国家宣布计划全面采纳世徖的新空气质素指引。事实上,英国政府指出要求英国各地在二○二○年前全面达致世徖建议的标准不切实际;并估计某些空气污染物可能在二○五○年才能达标。目前香港所采用的标准是参考主要在美国方面的研究和香港的情况而订立。整体来说,香港的空气质素标准虽然早於一九八七年成立,但除了还未有(PM2.5)的指标外,与现时美国的标准水平相当接近。美国方面亦只是於今是九月底公布采用新的悬浮粒子标准。但该标准远比世徖建议的新标准宽松,达标的时限更迟至二○一五或二○二○年。

  世徖指出不同国家订立的空气质素标准会有所差异,当中须要平衡的因素包括当地空气质素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切实可行的技术、经济以及其他政治社会因素等。世徖明确建议各地政府在引用世卫指引去制订其法定标准时,必须小心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

  在二○○七年年初开展的详细研究,政府会详细参考世徖新空气质素指标、欧盟和美国的最新研究成果,以拟订不同方案及分析其经济效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所需技术的成熟程度,引入措施所需时间,与内地合作的需要及其他政策范畴,如能源、运输、工业发展、城规及保育的配合等。我们亦会进行公众谘询,以订出全面、进取及可行的空气质素管理策略和中、长期目标。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