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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附表1第1及2部,「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包括本地报刊东主、对该东主行使控制的人,或该东主或该人的相联者。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并予以批准,否则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不得成为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有人,以及不得对持牌人行使控制(「跨媒体拥有权限制」)。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电盈」)主席於今年八月透过由一家离岸全权信托所拥有的离岸公司,购入《信报》50%的权益,而电盈的附属公司则持有上述牌照,有关当局有否评估电盈主席有没有抵触跨媒体拥有权限制;
(二) 若第(一)项的评估结果为有抵触,有关当局至今有否接获由电盈主席提出,豁免遵守跨媒体拥有权限制的申请;若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审批该项申请时,将根据什么准则决定是否「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及
(三) 若第(一)项的评估结果为没有抵触,有关当局有否检讨有关条文是否有漏洞,以致有关人士可藉信托形式绕过跨媒体拥有权限制;若检讨结果为有漏洞,当局有否修订有关条文的计划;若检讨结果属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限制跨媒体拥有权,《广播条例》(下称《条例》)(第562章)附表1第2部中规定,本地免费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有人须受有关「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条文的规管。这些条文的目的,是防止广播和相关业界出现利益冲突、媒体垄断和编辑意见单一化的情况。
根据这些条文,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不得成为本地免费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有人,或对这些持牌人行使控制。以下人士(包括个人及公司),对以下人士行使控制的人士,以及这些人士的相联者,均属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
(i) 另一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就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而言,不包括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
(ii) 声音广播持牌人;
(iii) 广告宣传代理商;或
(iv) 在香港印刷或制作的报刊的东主。
《条例》就任何人士是否对一公司「行使控制」作出了法律上的定义。任何人士如果属於下述人士,即属对该公司行使控制-
(i) 该公司的董事或主要人员;
(ii) 实益拥有该公司多於15%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iii) 该公司多於15%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控权人;或
(iv) 除在上述情况外凭借规管该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其他文书所赋予的权力,具有确保该公司的事务是按照其意愿处理的权力的人。
「表决控制权」则包括直接或间接透过代名人、信托等控制行使表决权的能力。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批准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对本地免费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行使控制。根据《条例》附表1第3(3)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公众利益时,须考虑(但不限於)下述事项-
(i) 对有关服务市场的竞争的影响;
(ii) 观众获提供更多元化电视节目的选择的程度;
(iii) 对广播业的发展的影响;及
(iv) 对经济所带来的整体利益。
我现就问题第(一)、(二)及(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 据了解,今年八月一家新公司购入了《信报财经新闻》的出版权。该公司是由一家离岸酌情信托拥有的公司与《信报财经新闻》原东主合资组成,各占50%的股权。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主席是离岸酌情信托的委托人。广播事务管理局(下称「广管局」)作为广播界的独立监管机构,现正根据《条例》研究有否涉及跨媒体拥有权的问题。由於广管局的研究工作仍在进行,政府不宜在现阶段评论有关个案。
(二) 在审批任何豁免遵守跨媒体拥有权限制的申请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上文所述《条例》附表1第3(3)条订下的准则,决定是否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需要批准有关申请。
(三) 广管局研究有关个案的工作仍在进行。政府不宜在现阶段评论或考虑是否有需要检讨《条例》。
完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