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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二读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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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0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雇佣条例》,以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避免在计算《雇佣条例》下的法定权益时,把工资理解为不包括根据合约需要支付的佣金。有关法定权益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终止雇用的代通知金及年终酬金。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修订现行计算上述法定权益的方法,改为参考雇员在过去十二个月(而非最近一个月)内所赚取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修订建议源於终审法院在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对一宗劳资个案的裁决,裁决指由於《雇佣条例》有关条文并无就按月累积及结算的佣金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因此,案中该等佣金不应计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内。

  就有关如何计算雇员在《雇佣条例》下的法定权益的问题,政府认为应该以包括根据合约需要支付的佣金的「工资」为计算基础。这是为了确保雇员在获得如法定假日或年假等法定权益时,其实际收入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根据终审法院的裁决,按日累积及结算佣金的雇员与按月累积及结算佣金的雇员,会有不同的待遇;而此种处理方法对后一类雇员是不公平的。这项裁决也显示有关条文未能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为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我们认为有需要尽快修订《雇佣条例》,以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即「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合约需要支付的佣金,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为何,均须包括在法定权益的计算之内。

  此外,由於《雇佣条例》内有关产假薪酬、疾病津贴、代通知金及年终酬金的条文的行文,与有关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条文相似,故是次裁决亦可能适用於这些法定权益。因此,我们需要修订《雇佣条例》,以确保所有涉及根据合约需要支付佣金的情况,均有「可行的计算方法」,供计算该等法定权益。

  根据过去数月的谘询,我们明白商界及专业组织关注在现行计算法定权益的方法下,在制订劳工成本的预算方面可能遇到困难,原因是现行计算法定权益的方法只参考雇员在最近工资期所赚取的平均每日工资,而这个工资期通常只是一个月。按此方法计算的平均每日工资可能会受到季节性影响而波动,亦难以准确预测。为提供一个较稳定及可预测的计算基础,条例草案建议采用较长的参考期,即根据过去十二个月(或雇员受雇於有关雇主的较短期间)的移动平均数来计算的平均工资,以计算雇员的法定权益。这种做法可避免过分倚赖最近的业绩,而忽略过去一段时间的表现。在大部分情况下,十二个月应足以涵盖一个包括淡旺季的营商周期,其间所赚取佣金的极端金额可互为抵销。

  综合而言,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以计算《雇佣条例》下的代通知金、不当地终止合约的损害赔偿、年终酬金、产假薪酬、在雇员怀孕期间不当地终止其合约的损害赔偿、疾病津贴、在雇员放取病假日时不当地终止其合约的损害赔偿、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根据建议的计算方法,雇员在过去十二个月(而非最近一个月)内所赚取的平均工资,将作为计算基础。

  有关的修订建议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普遍支持。同时,我们也广泛谘询了商界、劳工界及有关专业组织。部分商界人士建议在计算法定权益方面设定工资上限,以控制劳工成本。这是一个复杂和甚具争议的建议,例如如何设定上限的工资组成部分及设定上限的水平等。这些问题会对雇员权益有深远的影响。因此,这建议应该在今次修例范畴外另作深入研究和探讨。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已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为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修例工作刻不容缓。我希望议员能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