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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谈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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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政府总部,就「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谘询文件」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今日我们发表谘询文件,就应否加强保障现时数码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征询公众意见。大家都知道我们於今年三月向立法会提交了《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希望在今个立法年度可以通过。今次的谘询文件体现了我们就版权法例下一个阶段的检讨,主要是加强对网上版权作品的保障。《版权条例》已赋予版权拥有者相当的保障,大家也知悉最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了某一个案件的上诉案(BT上诉案)为政府胜诉,当事人亦即时收监。我们当然欢迎有关裁决,但随互联网及传播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认为有需要检讨现行法例及现行的做法,研究是否可以配合科技的发展,进一步保障版权拥有者的权利。

  现时的做法是透过法例、宣传和教育三方面的配合,去保障知识产权。但我们认为现时有需要就六个范畴谘询业界及公众人士的意见。该六个范畴包括:(一)应否将刑责范围扩大至包括未经授权、利用点对点连结技术的下载活动;(二)应否将版权保障扩大至以任何一种传送科技发放的版权作品,都会受到保障;(三)应否协助版权拥有者更容易识别网上侵权者,例如应否强制互联网接达商储存所有网上活动的资料;(四)应否引入特定的机制,让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以移除网上的侵权材料,或阻截接连到这些材料的路径;(五)应否制定法定损害赔偿,减轻版权拥有者在侵权诉讼中证明其损失的负担;(六)应否扩大目前《版权条例》有关暂时复制版权作品的版权豁免,例如涵盖现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经常提供的快取活动。

  如果大家经常使用互联网,会知道这些课题非常复杂,亦非常富争议性,我们希望业界和公众人士充分考虑个中的利弊。该谘询文件除了列出这些课题外,亦列出其他地区处理这些课题的方法,包括是否立法,或是否要求业界合作等。我们亦提出一些我们认为可行的方案,同时亦提出一些相关的考虑因素。今次的谘询期会直至明年四月底,较一般的谘询时间长一些,期间我们除了会谘询业界,亦会考虑举行一些公众论坛,如果任何区议会有兴趣的话,我们亦都乐意到区议会解释。我们充分明白该谘询一方面需要平衡版权拥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顾及用家的私隐和讯息的传播,以及如何确保他们能利用互联网服务,和香港作为互联网中心的地位是否会受到损害。我们希望社会最终能达到共识,然后在有需要时进行下一轮的修例,或透过与业界合作制定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措施。

记者:现时由海关负责监察非法上载活动,当局计划进一步监控非法下载活动。在打击这些活动时,海关在技术上如何配合?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海关是负责执法的部门,若将来在打击网上侵权活动的范围扩大,是不会改变现时的执法情况,仍然是由海关负责执法。

记者: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因为要监察所有下载活动?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当然,若我们要扩大现行的执法范围,第一,我们要研究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第二,在人手方面会考虑是否需要增加。这些将是第二阶段,我们需要研究的工作。

记者:政府的建议比较进取,为何会有这些进取的建议,是否觉得香港现时的情况十分严重,会否担心这些建议影响香港作为互联网接驳中转站的地位?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问题要从两方面回应。第一方面,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保护知识产权是区内十分重要的资产,亦是我们比其他邻近地区优胜的地方。因此,我们必须确保香港仍然拥有这项优势。第二方面,在谘询文件内,我们已详细列出其他地方,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她们在面临类似课题时如何处理。事实上,在其他地方亦有例子,她们已修改法例,又或正研究是否修改法例,以加强这方面的执法。我们完全明白,若一方面加强执法,另一方面,当然会引起用家的某些疑虑。基本上,正如我们以往的版权条例修订草案,是要衡量如何取得两者的平衡。大方向始终是要确保香港作为国际商业贸易中心的地位,要支持香港创意工业的发展,因此,我们一定有责任确保在保障知识产权,特别是网上知识产权方面,不能落后他人,并要保持我们在国际上能处於较高的领先地位。

记者:刚才局长提及,谘询文件内会提及考虑应否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保存记录,以证明用家的资料,这会否提高行政成本和窒碍发展?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相信这份谘询文件发表后,必定会收到与你刚才的意见相近的回应。因此,我们这份谘询文件并没有既定的立场,但若我们表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障,就必须考虑哪些方法能加强知识产权保障,而这正是其中一项办法。每个方法也有其利弊,每个方法从不同人士的观点,亦可能得出不同的意见,这正是我们发表谘询文件,听取意见的目的。我并不认为我们在现阶段已下结论,大家在阅读谘询文件时,便可看到我们很清楚列出所有有关的建议。各人也有不同的意见,版权拥有人会认为政府应考虑帮助他们更容易识别侵权者的身份,以采取民事行动,但最终就是我们要作出一个平衡。

记者:强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储存客户上网资料,会否引发法律问题,如侵犯私隐等?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要再强调,我们刚才提出的内容,只是一些可以考虑的方案,并不是政府现时的具体建议。不然,我们亦不会准备谘询文件。你刚才的意见正好反映这一点,而我在较早时亦已向大家清楚讲解,政府明白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明白这是一个具争议性的问题,但我们认为这问题是存在的,不能回避这问题;我宁愿将所有事实,将所有现时其他地方的做法,及将所有考虑因素全部提出,让大家进行讨论,看看在讨论过程中,能否找到一个平衡点,找到共识。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