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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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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36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林健南经营的AMJ Transportation Company 及 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五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4,576.52元及79,083.34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各港币930元。



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