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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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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公司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卡拉OK场所条例》第4(1)条,被判罚款三万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人员今年四月乔装顾客,在尖沙咀宝勒巷一间怀疑经营无牌卡拉OK场所进行调查,他们发现该场所所属大厦的外墙、地下大堂及一字楼接待处有该场所的广告箱及海报。

  调查人员随后前往广告牌所展示的卡拉OK场所及惠顾其服务,他们分别被带到位於一字楼及三字楼四个不同卡拉OK房间,发现内有可提供卡拉OK活动的影音及其他器材。

  两名卡拉OK场所负责人在警诫下承认场所内有六十个房间向客人提供卡拉OK服务,现场三位顾客承认惠顾该场所。

  根据牌照事务处记录,上址处所当时并未根据《卡拉OK场所条例》规定持有有效的许可证或牌照。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无牌卡拉OK场所属刑事罪行。

  他重申该署不会姑息无牌卡拉OK场所,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以确保所有卡拉OK场所符合标准,并已获发牌照,以保障顾客的安全。

  发言人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卡拉OK场所,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