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四万六千元
**************

  由协锋有限公司经营的恒兴海鲜火锅酒家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六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七万八千元,因此被起诉。雇主已於开审前支付有关薪金予员工。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1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