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董事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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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二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4,000元。

  域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052605)董事陈锦贤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11月,及2004年2至3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另外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被告同时承认3项违反《条例》第7A(2)条及第44条的控罪,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10月,及2003年12至2004年1月期间没有用其本身的资金向有关注册计划作出供款,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另外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全部控罪合共罚款港币14,0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 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3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万联卡品检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0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6,512.59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Hallmark Fashions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426.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18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较早前,Hallmark Fashions Limited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3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0,000元。



2006年1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