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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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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十二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7,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约4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锦马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0739233)董事李丽嫦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1月至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另外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8,000元 。

  经营维华印刷制本公司的傅民治(商业登记号码:01901291)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第2及第3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另外1项则罚款港币1,000元 ,与及堂费港币4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40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富丽都美食轩的远昌有限公司及玛姬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764.79元及787.0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6元及250元。



2006年12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