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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代五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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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代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与讼人协锋有限公司前经营的恒兴海鲜火锅酒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571.5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70元。



2006年1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