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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再延长超低硫柴油优惠税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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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天(十一月二十三日)宣布建议再度延长超低硫柴油优惠税率(即每公升1.11元),有效期为两年。根据现行《应课税品条例》,这建议须经立法会通过有关决议案,方可实行。

  政府计划於十二月十三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有关决议案,建议把现时超低硫柴油税的优惠税率,再延续两年。若决议案获通过,超低硫柴油每公升1.11元的优惠税率将维持至2008年12月31日。延长优惠税率会令政府收入在2007和2008年每年减少约11亿元。

  政府理解年内油价持续高企对个别行业(包括运输业)的影响。事实上,政府决定作出延长超低硫柴油优惠税率这建议前,已全面考虑运输业的经营环境、香港整体经济及公共财政状况。鉴於目前运输业所面对的困难,以及未来油价可能持续高企等因素,政府首次建议延长超低硫柴油优惠税率两年。

  政府发言人表示,过去多次延长优惠,每次为期均不超过一年,今次建议将优惠税率延长两年,相信将有助运输业界面对油价高企的压力。发言人补充,由於现时的优惠税率已颇低,难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而运输业因此可能得到的实际利益,亦未足以支持政府在这方面可能承受的额外税款损失。

  政府在1998年6月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推出临时措施,将一般车用柴油的税率由每公升2.89元,减至每公升2元。香港在2000年7月开始引入超低硫柴油。政府为了鼓励车主采用污染较少但价格较高的超低硫柴油以取代一般柴油,把超低硫柴油的税率订在每公升1.11元的优惠水平。其后,超低硫柴油已取代一般柴油作为柴油车辆的燃油。

  根据过往立法会所通过的决议案,超低硫柴油优惠税率原定於2001年1月1日调整至每公升2元,再於2002年1月1日调高至每公升2.89元。然而,为了纾缓经济逆转对运输业造成的影响,政府取得立法会的同意,先后七次(在2000年12月、2001年6月、2002年3月、2003年3月、2004年3月、2004年12月及2005年12月)延长每公升1.11元的优惠税率。今次是政府第八次建议延长超低硫柴油的优惠税率。



2006年11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