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七题:不同行业或专业的监管模式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孝华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人建议解散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并以法定机构取代,以便更有效地规管旅游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哪些行业只由有关的行业商会监管业内操守,哪些行业是由法定机构负责有关监管工作;这两种监管模式与议会目前的做法如何比较?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有部分专业和行业是由本身的专业协会或行业商会自行规管的,例子包括由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规管的法律专业;地产发展商界的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以及本地报业的香港报业评议会。这些组织的规管和监察模式分别甚大,视乎所属的专业和行业而定。举例说,某些专业团体有权为从事有关行业的人士注册及签发执业牌照,并订立有关从业人士的行为守则和设有执行纪律的正式程序,规管专业团体所属成员。另一些协会及商会则属非强制加入的组织,它们的业内指引亦仅由会员共同协订和各自遵行。由於各行业均可自由成立商会去自行规管有关行业的运作和操守,我们没有这些行业和商会的清单。

  至於由法定机构监管的行业或专业,名单载於附件。一般而言,有关法定机构可根据相关条例赋予的权力,发出牌照准许持牌人从事有关行业或专业;发出实务守则规管持牌人的操守;接受和调查涉及有关持牌人的投诉,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违反牌照条件及业界实务守则的从业员采取纪律处分。

  根据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提供的资料,香港旅游业议会的运作模式如下∶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所有香港旅行代理商申请人必须先成为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的会员才符合发牌要求。议会主要负责透过制订业内守则和指引规管其会员旅行代理商的日常运作,并设有委员会负责审理违规的会员。有关的委员会成员一半为独立非业内人士,确保委员会公平及公正地审理个案。为了加快审理涉及内地到港旅行团的违规个案,议会已通过成立一个新的委员会专责审理内地入境旅行团的违规事宜。委员会的主席将会由议会非业界独立理事出任,成员也以非业界独立人士为大多数。

  议会的《组织及章程大纲》亦授权议会对会员旅行社违反指引及业务守则的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包括发出警告信、罚款、暂停及撤销议会会籍,最终可能引致被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撤销牌照。议会设有上诉委员会,处理会员的上诉。议会设有共十人的上诉小组,全属独立非业界人士,均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委任。每当审理上诉个案时,上诉委员会须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须为上诉小组中的成员,其余两人须为理事会理事。上诉委员会的主席须为独立非业界人士。

  由於行业的性质不同,有关行业商会的职能亦各异,因此无法比较议会与其他行业商会或法定规管机构的运作和监管模式。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