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四题:青山发电厂漏油事故政府善后工作
*********************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柱铭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中电)的青山发电厂曾於二○○四年发生漏油事故,附近的水域可能受到污染。但中电当时只通知有关的政府部门而没有向公众公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哪些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发电厂的漏油事故,以及监管发电厂的运作,避免发生漏油事故;

(二) 收到上述中电的漏油报告后,有关的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向公众公布;政府有没有规定电力公司在发生漏油事故后须向公众公布;若有,公布机制的详情;若没有,原因是什么;及

(三) 受上述漏油事故影响的水域现时的水质如何;有没有受污染的情况?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议员提出的三个问题答覆如下:

(一) 现行的环保法例,对电厂的废气及污水排污,化学废物处置等作出监管。电厂需按相关法例领有牌照。环保署会依据该些牌照的条款及规限,每年最少4次定期巡查电厂,以确保其运作符合法例标准。此外,环保署亦会因应投诉或特殊情鶪,进行不定期巡查。在巡查中,环保署职员会执行以下工作:

(i) 巡查所有排放点及於有关排放点取样分析;

(ii) 根据不同的污染管制条例和牌照的条款及条件规限执行管制;及

(iii) 进行因应公众投诉或特殊项目巡查。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任何人士贮存或使用危险品超出其本身豁免限量,必须向消防处申领危险品牌照。消防处在签发危险品牌照时,会订明持牌人必须就有关贮油装置及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及保养,以确保贮油装置及其他设备运作安全。在贮油槽溢漏方面,消防处亦就危险品的消防安全予以监管。根据香港法例第295B章《危险品(一般)规例》第129条,任何贮油槽的持牌人如有合理理由怀疑贮油槽出现溢漏,须立即以书面向消防处报告情况。同时,《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亦规定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或陆上地方的占用人须在发生油污排放入香港水域时立即向海事处报告。

  就电厂或工业设施中发生的漏油事故,设施的管理人员须按其应变计划,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堵截及收集油污,以防止扩散至其他地方。於事故中收集的油污及其他受污染的废物,须按化学废物管制规例的要求处理,并交由持牌的收集商送往适当的处置设施弃置。

  如事故涉及大量漏油而引起火警危险,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消防处要求协助。环保署的应变小组亦会於接到知会后,安排青衣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承辨商到事故现场,协助清理及弃置受污染的废物。

(二) 根据中电提供的报告和调查显示,青山发电厂在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曾有油污从燃油泵房附近喉坑内的一条直径二寸油管上的缺口泄漏。相信由於当日较早前的大雨将喉坑内积聚的部份油污经雨水渠冲入大海。事件当日发生后,中电厂房人员巳即时复修该段喉管,停止溢油情况,并在受染污的海面进行清理。中电估计当日溢油少於0.1吨。

  在接到在青山发电厂对开海面发现油污通知后,海事处及环保署即时派员到场处理该事故。海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及清理海上油污。环保署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及评估溢油事故引致的污染情况。在当日涉及的10,000平方米海面上,油污只间断地散布在个别位置上。而整个清理油污行动在当日已按既定的程序妥善完成。环保署当日的调查亦发现溢油情况已受到控制,而大部份海上油污已被清理。此外,环保署人员亦到附近地方进行监察,确认附近地方并没有迹象显示受到油污污染。故此,政府并没有向外界公布该次事故。

  一般而言,假如有水域受油污或其他物质污染而影响到邻近泳滩水质或生态,海事署和环保署会根据资料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并尽快向公众公布详情。

  除现行的机制外,环保署巳与电力公司商讨订立指引,在电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按法例要求通知相关部门外,亦通知环保署及主动向外界公布。

(三) 对於这次溢油事故,环保署检视过部门定期在全港进行的水质监测及其它在附近进行的环境监控计划的数据,对油污可能为该区水域的水质和海洋生态带来的影响作出了评估。环保署监测全港海水水质,并定期到各海域收集海水样本化验。根据在零四年八月至零六年九月间在接近踏石角的监测站所收集的水质数据和进行的实地观察,显示该区附近水域的水质均属正常,并没有恶化或受到油污染的迹象。而同一时期踏石角邻近水域的海洋生态亦未有出现转变。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