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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事务管理局有关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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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有关梁伯韬先生就不同人士收购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布,广播事务管理局(下称「广管局」)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发出以下声明:

  广管局会密切留意事情发展,确保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的两家持有牌照的附属公司分别遵守其持有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牌照条件,以及《广播条例》 (第562章) 订明的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的两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即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及Starbucks (HK) Limited,分别持有根据《广播条例》批出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以在香港提供收费电视服务及在香港上传电视节目供亚太区接收。有关牌照是经审核持牌机构的申请书内所作的声明及陈述(即「申领牌照建议书」)而批出,而有关声明及陈述包括持牌机构在表决控制权和股权方面的法定权益和实益权益。持牌机构须时刻遵守申领牌照建议书内所作的声明和陈述。如果申领牌照建议书中有关公司及股权结构有所改变,持牌机构必须向广管局申请豁免。

  两家持牌机构早前已向广管局申请豁免。广管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批准有关申请。该豁免的附带条文明确表明,豁免在盈科亚洲拓展持有的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的所有权益及所有权完成转让前不会生效。如果该项申请中有关股份的买家、两家持牌机构及有关控权人及股东的股权及控制有改变,豁免将终止生效或停止有效。因此,若於今天宣布由不同人士收购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的安排引致持牌机构已提交的公司及股权结构的申述有进一步改变,持牌机构必须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向广管局申请适当的豁免。

  此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持牌机构须受《广播条例》下有关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即「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条文),以避免出现媒体受垄断及编辑观点单一化的情况。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包括:其他广播牌照持牌机构(就就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而言,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不是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广告宣传代理商、在香港印刷或制作的报刊的东主,以及对这些机构行使控制的人士及相联者(包括亲属)。

  持牌机构有责任遵守有关条文。若於今天宣布由不同人士收购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的安排,导致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对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行使控制,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须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申请事先批准。广管局巳提醒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以及每位有关的控权人及股东须遵守《广播条例》下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条文。



2006年11月12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0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