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宠物火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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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在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宠物火化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目前全港有多少间宠物火化服务公司;

(二) 过去三年,当局共接获多少宗投诉,指设於多层工/商业大厦的宠物焚化炉引起环境问题、该等投诉的内容,以及当局如何处理该等投诉;及

(三) 会否考虑订立规管宠物火化服务的牌照制度,并把宠物焚化炉的许可运作时间及须设於远离民居的地点等列为发牌条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曾经处理的投诉个案估计,现时本港有6家宠物火化服务公司,其中3家的宠物焚化炉位於多层工/商业大厦,其余的则在郊区;

(二) 环保署在二○○三年十一月至二○○六年十月共收到38宗有关宠物焚化炉排放烟雾及气味的投诉,大多数都是重覆投诉个别设於多层工/商业大厦内的宠物火化服务公司。环保署在接获投诉后均会实地调查。如果证实焚化过程的确引致空气污染,环保署会发出法定通知,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减少排放空气污染物。在上述期间环保署曾向四家宠物火化服务公司发出通知。而这些公司在接获通知后已采取不同措施,改善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以及

(三) 宠物火化服务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是空气污染问题。按现行《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规定,焚化炉(包括宠物焚化炉),如其焚化能力超过每小时0.5公吨,它们的操作便属「指明工序」,焚化炉的拥有人必须事先向环保署申领并获取「指明工序」牌照,方可操作焚化炉。此外,如果宠物焚化炉的排放对邻近居民造成空气污染,经环保署调查属实后,环保署可根据该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它的拥有人发出法定通知,要求改善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任何人如违反通知的规定,即属违法。因此,我们认为现行法例已足以规管焚化炉引起的空气齰染问题,我们不拟另行订立规管宠物焚化炉运作的牌照制度。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