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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拒绝提供资料被定罪积金局首宗个案成功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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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六日)成功检控一名雇主,控告其在一宗积金局的调查案件中,没有遵从积金局督察在执行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合法要求。这是积金局首次引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43D(1)(b)条。

  被告彭日新,经营港联汽车机械维修中心,被控违反《强制性金公积计划条例》(第485章)第43D(1)(b)条,即妨碍积金局行使或执行职能的罪行。被告今早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港币3,000元。

  案情透露,积金局督察早前曾多次致电及以信函要求被告提供雇员的入息纪录,但一直未获得回应。至今年8月初,两名积金局督察前往该维修中心巡查,当时被告声称不能即时提供有关纪录,要求稍后才将资料传真予积金局。督察於是向被告发出要求提供资料通知书,清楚列明雇主要在通知书限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可能会被检控,被告表示明白后随即在通知书的副本上签署。

  积金局随后两度巡查及发信邀请被告会面,由於被告屡次不合作,积金局经谘询律政司后,决定起诉被告违反强积金条例。延至上月中,被告才首度向积金局提供资料。

  积金局发言人提醒雇主,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积金局督察在行使或执行职能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合法要求,例如提交有关雇员入息证明或供款纪录等,便属违法,可被检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00元及监禁2年。

  发言人又提醒雇主,根据强积金条例规定,雇主必须依时把供款交予强积金计划核准受托人,否则积金局可向有关雇主征收罚款港币5,000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另外,雇员应定期检查帐户,如发现遭雇主拖欠强积金,应尽早致电积金局热线2918 0102作出举报,并挺身作证,以保障权益。

  另外,两名公司董事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47,600元。

  莱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611658)董事黎勇生,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2月至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另外1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8,000元 。

  Chynchen Associates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05828403)董事
Chinchen, John Howard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另外4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800元 。

  另外,Chynchen Associates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05828403)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在2003年6月至10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另外4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800元 。

  群力工程(亚洲)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4574798)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7月至10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另外3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罚款港币9,500元。

  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122958)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第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另外3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罚款港币10,5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与讼人丰顺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荷晔庭,因拖欠其4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1,731.53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930元。



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