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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公屋租户切勿作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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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放: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四日)提醒公屋租户必须如实填报资料。房屋条例要求公屋租户呈报各项有关资料,若租户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较早前一名公屋租户向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在十一月二日於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二万元。房屋署已收回该租户的公屋单位。

    根据房委会现行政策,该租户要每两年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以便房委会审核其家庭是否符合继续租住公屋单位资格,以及厘订其应缴付的租金水平。

    该租户在二○○五年五月作出虚假陈述。经房屋署调查后发现,他当时拥有的资产远超逾该家庭可保留公屋单位的资格。房屋署遂引用房屋条例向其作出检控。

    发言人强调说:「公屋租户必须如实填报资料。房委会绝不容忍租户明知而作虚假陈述,一经调查属实,定必采取检控行动。」



2006年11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