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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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从事建造业的雇主欧绍豪和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海洋时装制衣厂,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元及一万五千元。

  欧绍豪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为八千八百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欧绍豪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两名雇员。

  此外,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亦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为四万元,因而被起诉。法院裁定该公司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