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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就「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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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提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感谢各位议员刚才就王国兴议员提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动议的发言。

  我们就最低工资的议题过去在本会已经多次进行辩论。陈婉娴议员在过去两年都曾经提出有关工资及工时的动议辩论。行政长官在他刚刚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推行「工资保障运动」,在上星期本会的施政报告动议辩论,多位议员亦发表了他们的意见。社会各界也就这个「运动」作出不少的讨论。我想麹调,今次是政府多年来首次就最低工资立法的课题订下一个清晰确实的时间表及蓝图,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对於是否要立法规管最低工资,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在过去一段时间从不同的角度就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虽然无论劳顾会,学者以至社会各界对这课题一直都有不同的看法,但大家对於保障基层劳工的理念其实都有一定的共识。

  在平衡各方意见及审慎考虑本港的社会经济环境之后,政府认为现阶段务实的做法,是以鼓励及自愿的方式,通过非立法的「工资保障运动」达致工资保障。

  在「工资保障运动」下,政府会与商界及劳工界手合作,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务求令清洁及保安行业的雇员可以获取不低於政府统计处的《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内相关行业和工种的市场平均工资。 

  参与这个「运动」的企业需要与其清洁工人及保安员签定书面雇佣合约,列明工资、工时及超时工作补偿的安排,确保雇员有清晰的保障。企业如欲外判清洁及保安服务,需要在招标文件或协议书内订明有关承办商及其分判商需要采纳同样的安排。如有关服务须进一步分判,主要承办商或总承办商亦有责任要求及确保分判商遵守有关工资及使用书面雇佣合约的规定,防止工人因为分判而遭受剥削。

  「工资保障运动」是一个积极务实的方案,政府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处理一个社会意见分歧而对社会大众有深远影响的课题。这个「运动」标志我们在保障基层劳工的工作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

  「运动」所涵盖的范筹非常广泛,除了向商会、雇主团体,企业和业主立案法团等等积极推广,宣传及教育外,劳工处亦会推动一连串的配套措施。这些比由商会鼓励会员签定「约章」的涵盖面更大。这个「运动」的关键是鼓励商界付予清洁工人及保安员不低於蒥场平均水平的工资,并且透过书面雇佣合约作出规范。

  工商界的参与和支持是这运动能否成功的关键,政府当然是会全力配合。劳工处会透过推广、宣传、教育、合约规范与执法等配套措施推动工资保障。透过要求参与「运动」的企业与他们的清洁工人及保安员签定书面雇佣合约,使劳工处可以更有效地调解劳资纠纷和进行执法。

  我们已经联系不同的主要商会,包括各大商会、中小企商会及雇主组织 ,并且会与它们紧密合作。很多雇主团体亦已表明会积极参与,有商会亦已经呼吁会员支持运动,而有企业已表示会采纳有关安排。劳工处亦会与相关的行业团体(如物业管理及清洁行业的组织)及业主立案法团等等作推广。

  劳工处的宣传推广安排亦已陆续准备就绪,其中第一个电台宣传声带亦已在今天首播;其他一连串的项目亦会相继推出。劳工处有关「工资保障运动」的专题网页及热线电话,亦会在本月稍后开始运作,提供有关这个「运动」的资讯及处理查询。此外,处方现正设计一个标志,供参与「运动」并持续遵守有关规定的企业使用,作为对雇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嘉许。

  此外,就清洁及保安行业雇员的职位空缺来说,劳工处的就业服务已经在上星期五开始,只接受工资不低於市场平均水平的空缺。该处的所有就业计划也会优先为参与运动的雇主提供服务。这些都有助推动工资保障的文化。

  有人担心「运动」是否有足够的约束力。我刚才亦指出,参与「运动」的雇主会在与其清洁工人及保安员的合约中列明工资水平,而该水平不会低於相关的市场水平。这安排也适用於外判合约承办商及分判商。如雇员所获取的薪金少於在合约上承诺的数额,雇主便有可能违反《雇佣条例》有关短付工资的规定,劳工处可就此提出检控。

  此外,亦有意见认为「运动」是否应涵盖更多工种。这个问题在劳顾会及其他层面都曾经讨论过,比较主流的意见是应该聚焦为议价能力最低的清洁工及保安员提供工资保障,而这两个工种的性质比较单一,涉及的人数亦比较多,我们因而会集中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这两个行业的员工可以尽早受惠。

  很多议员及社会人士都认为这个工资保障运动是很难推行的。陈婉娴议员刚才说这运动一定行不通,但正如我上次所说,其实我希望我们的商界议员都听到这类说话,希望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刺激或鼓舞,令他们可以做一出好戏给大家看,其实是可以做得到的。我相信他们亦清楚,如果自愿做不到的话,我们亦都说过在全面检讨后,我们一定会去立法,我相信这已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让商界全力参与。

  行政长官也在施政报告中说明会透过劳顾会监察「工资保障运动」的成效。劳顾会作为一个由雇主、雇员及政府代表组成而行之有效的劳工事务三方机制,担当此角色是合适的安排。劳顾会会不时检视「运动」的进度。我们亦已清楚承诺会在「工资保障运动」推展一年后(即2007年10月)作出中期检讨,使劳工界、商界和社会人士都可以更清楚掌握一年后这个「运动」的进展。我们同时亦都承诺在「运动」推行两年后(即2008年10月)会作出全面检讨。这承诺及时间表是明确而实在的。我想再次强调,若然两年后我们的全面检讨显示这个工资保障运动的成效不彰,政府会立即手在清洁及保安两个行业立法落实最低工资。

  至於评估成效的准则及其他细节,则会交由劳顾会商讨及决定,劳顾会可以在作出全面检讨前,其实可於早几个月前就检讨基制等事项先行作出讨论,为全面检讨作好准备。

  有劳工界议员及工会代表刚才都曾提议用香港法例第63章《行业委员会条例》推行行业性最低工资。《行业委员会条例》在1940年制定,已存在超过60年。其中有些条文可能已经过时及未能追上现时社会的需要或已转变的环境。刚才亦有议员指出有些条文可能未能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等的要求,亦都有议员举例指出,如条文内规定如任何人因没有以不少於最低工资率支付工资而被检控,须由该人负责证明其并无以少於最低工资率支付工资这做法,可能有违《香港人权法案》。亦有议员於刚才指出这条文内的罚款是非常之轻。

  在标准工时方面,我们认同过长的工作时间会对雇员的身心及家庭社交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有关工时的规定可出於不同的考虑,包括运作上的需要及保障雇员的健康和安全等,而工时与工资两者是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互相影响。事实上,不少基层劳工所争取的是有偿超时工作。所以,「工资保障运动」的其中一个项目,是鼓励企业及其清洁和保安承办商采用书面雇佣合约,订明超时工作的工资或补假的安排。而就职业安全健康的角度而言,劳工处与职业安全健康局出版了《休息时段指引》,鼓励雇主和雇员透过协商订定既适合雇员,又能应付业务运作需要的休息时段安排。

  主席女士,正如我刚才在开始发言时提到,今次是政府首次就最低工资立法的课题订下一个清晰、明确的时间表及蓝图,这的而且确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亦充分显示政府保障基层劳工的决心及诚意。过去本会一直为最低工资这问题争辩,社会上亦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继续争拗并不是有建设性的做法。政府现在做的是一个务实地向前踏出一大步。刚才李凤英议员说,两年后可能有两个可能,我想说的是,两年后其实就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如果雇主们是全力支持自愿参与这「工资保障运动」的话,达到我们保障员工的目标,这当然是我们希望做到的已经做到。但如果我们的雇主是没有全力去做,成效不彰的话,我们亦已清楚说明会立即进行立法。换言之,无论怎样也好,劳工界都可以看到在保安及清洁行业可以有最低工资的保障。这个我们是有决心的,我亦希望大家有信心。刚才我听到吴霭仪议员和曾钰成议员能言善辩地说辩论的逻辑,我都开始有些迷惘,其实今日究竟支持的是否真的支持,反对的是否反对,又反对的是否为了员工的利益想呢?刚才曾钰成议员都说,吴霭仪议员亦说为什么行业委员会,其实如果去做的话,可能又有劳工界、雇主、政府,可能需要数年才能交给行政会议,可能他们又不通过,为什么你们又不这样做呢?我想说的是我们并不想拖延,我们想做的是两年后,如果商界自愿而做不到,我们一定会进行立法。即是两年后,我们看到的,一定是可以达到最低工资在这两个行业有保障的目标。这是一个最务实的做法。无论怎样,听过今日的辩论,我觉得无论是劳工界或商界的议员,都有心为保障我们的员工利益而做点事情。我希望大家可以手一起,不是争拗,而是三方一起努力去尽快推动落实这「工资保障运动」,因为如果做不到,我们会在两年后全面检讨,如达不到成效,我们会立即进行立法。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