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政府欢迎淫亵物品审裁处裁决
*************

  淫亵物品审裁处今日(十一月一日)裁决,确定《壹本便利》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刊登的一篇报道属於《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下第II类(不雅)物品,政府对此表示欢迎。

  该报道及有关图片刊载一位知名歌手更衣的情况。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至今共接获2,875宗投诉。

  影视处发言人表示:「影视处将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4条采取适当的检控行动。该杂志如因发布不雅物品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淫亵物品审裁处於八月二十五日将该报道暂列为第II类物品。在该刊物出版人的要求下,审裁处於九月十九日进行全面聆讯,并於今日作出裁决。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