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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网上宪报的医生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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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数宗投诉,指不少医生以其住宅地址作为医生注册地址,但现时只要使用一般网上搜寻器,输入某医生的姓名及「egazette」(网上宪报的英文名称),便可查出该医生的注册地址等个人资料,令刊登在网上宪报的医生个人资料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要求医生注册主任每年发出声明,提醒医生可以其执业地址或邮政信箱号码,而无需以个人住宅地址作为医生注册地址;

(二) 会否要求网上搜寻器公司停止使用及删除从网上宪报取得的医生个人资料,以保障有关医生的个人私隐;及

(三) 是否有方法保障网上宪报内的医生个人资料不被滥用,以及会否考虑修改《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规定不可在网上宪报刊登医生的注册地址,以保障医生的个人私隐?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注册医生必须向医生注册主任提供注册地址,让医务委员会送达通知书。法例亦规定医生注册主任须於每年一月一日后,尽速在宪报刊登一份於一月一日名列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部及第III部的全部人士的名单,该名单须载有该等人士的姓名、地址、资格和获得资格的日期;另外,医生注册主任须於每年七月一日后尽速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载有於该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一日其姓名获增补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部及第III部的全部人士的上述相同资料。市民可以查阅宪报,以确定一名人士是否注册医生,并了解他的注册详情。注册医生每年均须透过提交指定表格申请续领执业/保留证明书。我现就提问逐一回覆如下─

(一)有关执业/保留证明书申请表清楚说明注册医生的注册地址会刊登於宪报,并说明注册医生向医务委员会提供的注册地址可以是执业地址、住宅地址或邮政信箱号码。由於续领执业/保留证明书是一年进行一次的,注册医生每年都会获提示有关规定。

  注册医生随时可向医生注册主任发出书面通知,以更改其注册地址。医务委员会每半年出版的通讯亦载明这项安排,藉此提醒医疗同业。政府鼓励医务委员会继续在其通讯中定期重申这项安排。

(二及三)宪报是一份供蒥民大众阅览的政府刊物。有关资料一经刊登於宪报,即属公众资料。基於电子政府政策及环保的原因,当局自二○○○年十二月起,同时以印刷及上载到政府网站的形式,出版整份宪报,以方便市民查阅。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任何人士如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个人资料,即属资料使用者,需要遵守条例的规定。该条例适用於在互联网上处理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3(使用限制目的)订明,如未获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资料使用者不得将个人资料用於资料收集目的或与该些目的直接相关的用途以外。因此,任何人士如未得名册刊载的注册医生的订明同意而将有关资料用於宪报发布的目的以外的用途,即属违反有关保障资料原则。资料当事人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专员)投诉。如专员在完成调查后,认为资料使用者已违反有关保障资料原则,可根据条例第50条,向该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他采取措施纠正违规事宜。违反执行通知的规定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两年。如属持续罪行,可每日罚款港币1,000元。另外,如资料当事人因资料使用者违反条例的规定而蒙受损害,可透过民事法律程序,向有关资料使用者索偿。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