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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市民投诉,指有人在乡郊地方的行人路或在幼稚园附近喷洒农药或除草剂(例如「克芜踪」),他们担心这些化学物会危害居民(特别是幼童)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多少宗投诉,指有人在不适当的地方喷洒农药或除草剂,并提供分区数字;
(二)现时有没有措施监管喷洒农药;若有,由那个政府部门负责;若没有,原因是甚;及
(三)会不会考虑加强监管喷洒农药,以保障市民健康;若会,详情是甚;若不会,原因是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二○○三至二○○五年和二○○六年(一月至十月),政府共接获十宗有关喷洒除害剂的投诉。
在二○○三年,政府收到五宗与使用除害剂有关的投诉,三宗在大埔发生,其余两宗分别在西贡和南丫岛发生。
在二○○四年有一宗投诉个案在梅窝发生。
在二○○五年共有三宗投诉个案,分别在将军澳、荃湾和葵青发生。
由二○○六年一月至十月,政府接获一宗与使用除害剂有关的投诉,个案在梅窝发生。
这些个案的事主,大部分都是对有人喷洒除害剂感到不满或担心健康受到影响而作出投诉。就这些投诉个案,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没发现有人使用未注册的除害剂,但已建议有关人士应按照标签指示正确使用除害剂。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亦没有发现有人使用除害剂而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例的规定。该十宗有关喷洒除害剂的个案并没有对公众构成健康危害。
(二)现行的《除害剂条例》(香港法例第133章)是通过除害剂有效成份的注册、牌照的签发、执行标签及包装的要求等,规管除害剂的入口、供应、售卖及生产。只有在本港注册的除害剂,方可在境内分销及使用。《除害剂条例》是由渔护署执行,现时并无明文限制喷洒除害剂。
为保障公众健康,渔护署印备有关正确安全施用除害剂的单张及小册子供公众参阅,提醒市民应按照标签指示正确使用除害剂。渔护署也提供技术指导教育农民和灭虫公司正确安全施用除害剂。
当接获不适当使用除害剂的投诉,渔护署会派员到场实地调查是否有人违反《除害剂条例》的规定,例如使用未注册的除害剂。如个案涉及环境污染,环保署会派员调查个案是否涉及违反有关的环保法例规定。
(三)生福利及食物局计划在二○○七年修订《除害剂条例》,规定所有灭虫公司和其他人士,必须先得到渔护署的认可资格和批准,才可在公众地方施用除害剂,并须在使用时按照有关的安全程序、预防措施及产品标签上的指引,以保障公众安全。
完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