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共八万九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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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法院被判罚款共八万九千五百元。

  Hang Kei Polyfield Industrial Limited及提供救生员服务的杰濠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其雇员,分别被判罚款四万元及一万六千元。法院裁定Hang Kei Polyfield Industrial Limited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其雇员。

  此外,陈永健经营的新永利运输公司则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其雇员,因而被判罚款三万三千五百元。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10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