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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干洗作业排放全氯乙烯的管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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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提醒洗衣店,更换非密封型干洗机的五年宽限期将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结束。

  环保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表示,由十一月一日起,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干洗机)(气体回收)规例,洗衣店店主不得再使用所有现存非密封型干洗机,并且必须要在十四日内将其搬离洗衣店或者使其达致永久不能操作的状况。发言人指出,这些干洗机会排放相当份量的全氯乙烯。

  规例早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要求洗衣店使用有装置气体回收系统的干洗机,目的是控制从干洗机排放的干洗剂全氯乙烯。

  资料显示,在高浓度的全氯乙烯环境下,可能会令人感到皮肤和眼睛不适、头晕,以及肝脏和肾脏受损。

  为确保顺利推行管制计划,政府分别给与为洗衣店五年及七年的宽限期,更换非密封型和密封型的干洗机,最后期限为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和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言人表示,宽限期过后,售卖、出租、操作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干洗机,以及未能展示干洗机的改装证明书,便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管制计划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新干洗机必须为认可型号,残余全氯乙烯的最高浓度不得超过百万份之三百。

  环保署已设立登记册,载有符合标准的认可干洗机型号,让市民查阅。详情可在环保署网页浏览,网址为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air/guide_ref/dc_applist.html。




2006年10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