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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修改汇款及货币兑换规定征询业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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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禁毒处建议,将核实顾客身份和备存纪录的规定金额下限,由二万元调低至八千元,并就此征询汇款代理及货币兑换商的意见。

  有关建议旨在加强香港在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方面体制的成效,也是香港积极落实由负责订定反洗黑钱国际标准的「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订定的第七项「特别建议」(特别建议)。

  大约1,700间汇款代理及货币兑换商将须要就八千元以上的交易,核实客户的身份和备存纪录。现时规定的金额下限为二万元。

  如汇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的话,汇款代理更须同时记录和保存二人的资料。

  作为特别组织的成员,香港有责任执行与既定国际标准一致的措施。如不跟随实施有关建议,业界可能会被罪犯和恐怖分子有机可乘,利用其业务作不法用途。

  此外,禁毒处呼吁汇款代理在处理电汇时,附上汇款人的资料,以更有效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此举亦有助汇款代理顺利完成电汇款项,因为部分国家要求附上有关资料,才可处理汇款。

  为落实建议,当局须修订小部分《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的条文。当局会将修订刊登宪报,然后提交立法会作省览。

  禁毒处今日已发送谘询文件给各汇款代理和货币兑换商,邀请他们在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就建议和落实特别建议的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谘询文件亦已上载禁毒处网页(http://www.nd.gov.hk/c_moneylaundering.htm)。

  银行界方面预计亦会於二○○七年一月实施有关规定。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