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就「立法规管偷拍行为」动议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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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昨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君彦议员提出「立法规管偷拍行为」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正如有不少议员刚才发言,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及保障私隐是可以甚至应该分开讨论。所以我会就议员提出的议案及修正案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建议发言,而稍后何志平局长会就保障私隐发言。

  首先我很多谢各位议员就我范畴内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提出的意见。政府和各位议员一样,对早前有杂志将偷拍一位女艺人的更衣照片刊登,感到非常愤怒,我们除了强烈谴责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亦根据《条例》的规定,即时采取执法行动。本年8月25日,淫亵物品审裁处(简称审裁处)已将该期杂志暂时评定为第II类(不雅)物品。其后在出版商的要求下,审裁处於9月19日进行全面聆讯,覆核该物品的类别。审裁处亦已宣布将於11月1日公布覆核结果,我们会就该结果决定一步行动。

  我想就两方面回应议员的发言。第一是有关《条例》的执行,第二是《条例》下的刑罚及《条例》内的罚则。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简称影视处)是执行《条例》的部门之一,职责是检视刊物、巡查零售地点、检查市面上是否有涉嫌违反《条例》而发布的物品、把涉嫌违反《条例》而发布的物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以及检控违反《条例》的出版商或商贩等。

  一直以来,影视处不断地对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检讨,并作出改善,以加强执法效果。影视处巡查的次数已经由2000年的26 000次增至2005年的78 000次。影视处捡获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数目,由2000年的52 000件增至2005年的424 000件。至於监察报刊,包括娱乐杂志方面,影视处一直以来都是主动查阅所有市面上租售的报刊,而非在收到投诉后才采取行动。

  影视处会积极研究每件呈交物品的暂定类别和判刑结果。在谘询律政司的意见后,如影视处认为有充分理据,会要求审裁处在全面聆讯中覆核有关的暂定类别或要求法院覆核判刑。我们希望高等法院有机会在适当情况下提供量刑指引,以便法院将来处理同类案件时有所依据。

  为加强公众对影视处执行《条例》的了解,自2004年11月起,影视处在其网站公布有关《条例》执行情况的统计数字,包括审查的物品数目、接获的投诉次数、巡察次数、送交审裁处作评定类别的物品数目和定罪数目。

  不仅如此,影视处自今年9月起,在其网站公布有关送交审裁处评定类别的物品详情和定罪个案的详情,包括发布物品名称、发布日期、物品简介和评定的类别,以及施加的刑罚。公众可以从这些资料中更清楚了解影视处执行《条例》的情况。

  我们明白社会上有不少意见认为法庭对违反《条例》者判刑太轻,以致未能产生阻吓作用。梁君彦议员提出的动议其中一个要点是针对这个问题。

  我想指出对违反《条例》者所施加的刑罚,是由法庭决定。而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发布淫亵物品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发布不雅物品而违反《条例》的最高刑罚是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万元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对违反《条例》者所施加的刑罚,是由法庭根据案情决定。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我们要尊重法庭的判决,但若认为判刑太轻,影视处会在谘询律政司的意见后,主动要求覆核法院的刑罚判决,务求达到应有的阻吓力。我在此指出一些例子,供议员,特别是蔡素玉议员参考。

  最近影视处在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后,曾就四宗个案的判刑要求裁判法院覆核。其中一份已有多次定罪记录的报刊,本年内先后三次因发布不雅物品而被罚款5,000元至7,500元。经过覆核后,裁判官决定将刑罚加倍至10,000元至15,000元。但律政司详细考虑后,认为该判刑明显不足,律政司因此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该判刑,并已得到许可。上诉法院现正安排上诉聆讯日期。

  我们会继续积极地检讨法庭对违反《条例》者所施加的刑罚,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覆核或提出上诉。

  现时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淫亵及不雅物品泛滥的程度非常关注及可以说是不满,我们认为有必要检讨《条例》内的罚则,特别是屡次违例者有关的条文,评估是否需要修订条文,以增阻吓作用。

  我昨天在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中指出,在检讨过程中,我们会参考政府在2000年「《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文件」内提出、但后来因为有很多人士表示不同意,包括很多立法会议员及政党而最后没有采纳的一些建议,我们会重新评估这些建议是否适用,我们亦同时借鉴海外国家的相关做法。

  举例来说,新西兰当局若裁定某定期刊物在12个月内有不少於三期可被评定为不良或受限制刊物,便可对该刊物发出定期刊物令。如该期刊被视为不良刊物,新西兰当局可勒令该刊物在定期刊物令有效期间停刊;如该期刊被视为受限制刊物,则该刊物在定期刊物令有效期间所出版的各期必须符合一些条件,例如只可售予某类人士或某年纪的人士才可公开展示。

  对於就如何加强对屡次违例者的罚则的建议,包括提高现行条例所规定的最高罚款及其他罚则、推行定期刊物令、或采取其他可行及更具阻吓力的措施,刚才涂谨申议员亦提到,在其他法例下某一些罚则可以与例如违例者的营业额、利润或甚至与发行量挂恥等,当然在实际执行上可能会有一些困难,但我们现时持开放态度,希望积极研究是否可以在这方面作出一些具体建议。

  最后,我非常多谢刚才发言的议员所提出的意见,我们会一并纳入检讨内,我希望在未来数月可以完成检讨,将检讨结果及一些非常具体的建议交给公众人士及立法会议员讨论。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