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在吸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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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05年吸烟(公众徖生)(修订)条例草案》第2条,以及回应郑家富议员及张宇人议员提出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草案第2条为生效日期条文,经过与法案委员会讨论后,我建议修正多项条文的生效日期。我建议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文已列明在第(2)(a)至(h)款,当中包括经修订的附表2指定的新增禁烟区、管理人展示禁烟标志责任的废除、对烟草广告和售卖烟草产品的进一步限制,烟草价格牌必须展示的指定健康忠告,以及有关6类列明场所暂缓禁烟及必须展示订明标志的规定。

  按照政府的修正案第2条第(3)款,现时给予雇用不多於两名雇员的烟草产品零售商可以展示烟草广告的豁免规定,将於2007年11月1日取消,而给予持牌小贩摊档的同类豁免则於2009年11月1日取消。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其余的条文,例如督察的任命等,将於条例刊宪当天起生效。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此项修正案。

  我现在希望就郑家富议员及张宇人议员的修正案作出回应。就郑家富议员提出修正案,禁止向穿校服人士售卖烟草产品。政府当局认同不应售卖烟草产品予青少年。现时法例已明文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烟草产品。一般而言,18岁以下人士已广泛涵盖中、小学生。法例也不禁止零售贩商向有关人士索取身份证明。这个是相对便利和客观的取证。

  我希望议员明白,烟草买卖过程最快可能在十秒之间完成。要在这么短时间内要零售商贩,特别是一些上年纪的报贩,即时分辨买烟者是否穿校服,是相当困难的事情。再者,在现时的环境,为校服下定义是有很大困难的。简单一条灰色的长裤,但外面披了一件外套,又可否视为校服?有些校服只有一个校章别针;此外,运动服又是否校服?课外活动的指定服饰,例如银乐队或童军的制服又是否校服?凡此种种,如果在法律加上这个要求,会令零售贩商添加极大压力,令他们无所适从;执法上也有一定难度。

  有议员提出桌球室也有类似法定要求,禁止穿校服者进场。我想指出,两者在客观环境上是截然不同的。穿校服的人在桌球馆室逗留时间很长,可以让场地负责人有充足时间去识别与查证。

  我重申,现行法例已有足够的条文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青少年,罚则亦有足够的阻吓作用。我呼吁各位议员无需增加一条徒添小贩压力的条文,请各位反对郑家富议员的修正案。

  张宇人议员要求把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日子,改为修订条例刊宪90天后生效。假设草案获得通过并在10月27日刊宪,张议员提议的生效日期即2007年1月25日。

  我们不同意这个改动,主要理由有两个:第一是2007年1月1日及2009年7月1日这两个阶段性的日子,我们早在今年初已向委员会提出,传媒有广泛报道,社会各界和业界对这早有心理准备;第二,在过去一段日子,社会上已有很多人表达期望禁烟的实行不宜一拖再拖,我们因此认为维持在2007年1月1日实施公共地方室内禁烟能够回应大部分市民的要求。

  我再次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谢谢主席。



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