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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在吸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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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05年吸烟(公众徖生)(修订)条例草案》第11、13、30及32条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修正案第11条(a)及(b)段的建议,主要是把第III部所订罪行的刑罚,从原来的第4级罚款(即$25,000),改为第5级(即$50,000)。我们回应了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认为这类犯罪行为是经过策划的,而非无心之失,因此有必要加重刑罚,以收阻吓作用。

  修正案第11条(c)段,建议修订条例第10条第(3)款,禁止烟草产品制造商在包装上展示任何词句,描述、商标、图形或其他标志,以致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错误印象,以为该产品对健康的危害小於包装上没有展示该等描述或标志等的其他烟草产品;或在产品包装上以任何虚假、具误导性、具欺骗性等方法推广产品。

  以上的修订,是经与法案委员会讨论后得到?大部分委员支持而作出的。

  修正案第13条建议进一步修订条例第11条,订明禁止印刷、刊登或安排刊登烟草广告的规定。对草案第30及32条建议的修正均为技术和文书上的修订。

  这些修正是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的。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这项修订。

  谢谢主席。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