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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恢复二读《2005年吸烟(公众徖生)(修订)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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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2005年吸烟(公众徖生)(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衷心多谢《2005年吸烟(公众徖生)(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及其他各位委员为这条条例草案付出的时间和努力。

  条例草案在2005年5月在本会首二读,中间经过超过1年时间审议,开了56次会议,会议时间超过140小时。我在此澄清,我也曾参加一次会议,亦是颇重要的会议,是次会议我告诉大家,我希望定於2007年1月1日实施。无论如何讨论、拖延,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当时我也多谢各位委员支持该决定。大家也看到,我们这么多议员和整个社会对控烟方面都有很不同的意见,如果我不是定下一个时间表,是没有法子有路线图走出来。当然,这做法并不代表其他法例也可以这样做。

  政府当局呈交了近百份文件提供背景资料、政策说明和回应法案委员会的各项提问。我也知道委员会为了这个课题还特地去了爱尔兰、挪威和泰国作实地考察。我提出的这些数字和资料,正正反映法案委员会对这条草案的审议,是极度认真、仔细和深入。

  我也在此十分感谢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出席了委员会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过百个团体、专业界别、各行各业代表、地区人士和所有就条例草案写电邮或书面意见给我们的有心人。我也感谢区议会主席及副主席和个别区议会就这个草案向我们表达意见。

  我们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有很多主要是采纳了法案委员会、个别委员或有关业界提出的建议;其余则是一些技术性的修正。

  刚才,法案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的报告及其他议员的发言中,均就草案内的多项建议提出不少意见,有些是赞成,也有些是不同意政府当局的修订。

  在这里,我想就议员发言涉及的一些重点和原则性问题作出整体回应。而就个别修正案的详细内容,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逐一解释。

  我首先说明我们的控烟政策。自80年代以来,我们一直采取循序渐进的手法,参照国际间的发展,再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以多种途径进行控烟工作,包括透过公共徖生教育和宣传,严格控制烟草产品广告,增加烟草税项等多方面政策互相配合。

  二十多年以来,控烟工作的成效是有目共睹,香港的吸烟率,从80年代的23下降至去年的14,这个比率与西方或邻近地区比较,都是较低。正正反映我们工作的整体成效。

  我们提出条例草案有四个主要目的,是为了:
*进一步扩大禁止吸烟的范围,尤其是要保障公众在室内工作间和公众地方免受二手烟的影响;
*进一步限制烟草产品的广告及推广;
*进一步规范烟草产品的包装和标签,加强健康忠告的视觉和阻吓效果;及
*加强执法,授权控烟办公室的督察一般执法权力,包括进入处所,收集和检取证据。

  此外,草案也有列出特别安排和过渡性条文,列明不受禁烟限制的地方,以及个别条文的实施日期。我现在将按这五大范畴,汇报政府当局与法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以及解释政府提出修正案的理据和考虑。

  第一是扩大禁烟范围。正如我刚才所说,「循序渐进」是我们一贯的做法。今次条例草案的修订,是我们控烟工作向前迈进的一大步。但正正是这个「步伐」问题,政府当局与法案委员会在草案审议期间花了不少时间讨论今次的禁烟范围应该有多大。最后双方大致上有共识,郑家富议员先前就此情形作汇报。

  关於公共交通交汇处,我们也接纳了委员会建议,把公共交通交汇处也划为法定禁烟区。不过,由於每个交通交汇处的设计不同,我们与法案委员会达成共识,就是在草案中加入条文,赋予徖生署署长权力,藉刊登於宪报的公告,指明公共交通交汇处(包括巴士总站)的全部或部分范围为禁止吸烟区。我想在此说明,在每一个交通交汇处划定禁烟区需要额外的资源和人手配合。我们会按资源运用的优先次序,先就吸烟罪行引进定额罚款制度,才会进行在交通交汇处划定禁烟区的工作。

  委员会在审议草案后期,对於政府当局的一个建议有不同意见,就是政府提出在公众游乐场地,实施全面禁烟之同时,视乎个别场地而定,建议划出一小部分的公园面积,在尽量不妨碍儿童和其他公园使用者的前提下,让一些吸烟人士,尤其是习惯在公园流连的较年长人士在这些指定地点吸烟。法案委员会内有委员认为公园等公众游乐场地应全面禁烟。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时,我会详细解释政府的立场和看法。

  但我希望指出,也希望大家明白,今次修例的目的,是减少二手烟对健康带来的损害,这也是国际间的大趋势。但我们须以渐进方式去施行,给予吸烟人士一些时间去戒烟。世徖在《控烟框架公约》内也没有倡议完全禁止吸烟,或彻底减?吸烟者的空间。

  另外有议员建议,要求在市民排队的地方,包括行人路旁的巴士站等禁烟。由於这些建议涉及的范围太广泛,在现实环境下,例如一般巴士站或市民排队买快餐、饮品的地方,很多时与路旁行人混作一团,如何在香港狭窄的行人路,再划出吸烟和非吸烟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而且人群出现的各种情况,很多时不能界别是否已形成一个清晰的「行列」,即排队,令执法上容易产生争拗。有议员亦建议在郊野公园内全面禁烟。郊野公园占全港约百分之四十的土地面积。我们对控烟的步伐是否应走得这样快有所保留。另一方面,有些议员则认为应该一步一步走,不应一下子把范围扩展至太多户外地方,要给时间让社会和市民逐步适应。在平衡各方面的考虑后,我们并不建议在现阶段把排队的地方和所有郊野公园列为禁烟区。

  保障市民健康固然是我们的责任,但推行新政策时我也必须顾及整体社会的接受程度,政府希望做到在不同意见中取一个平衡。我认为较为稳妥及较容易为社会适应的做法,是现阶段通过这条例草案,将禁烟范围进一步扩大,并让新法例在社会上运作一段时间。我们会以公众教育和宣传配合,让市民培养新的禁烟文化后,在下一阶段再研究是否需要更进一步扩大禁烟范围,并在有需要时再谘询公众。

  第二是烟草产品的广告及推广。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余若薇议员要求政府禁止烟草品牌应用於非烟草产品上。

  由於余议员的建议涉及的范围,尤其是所谓「非烟草」产品的范围相当阔,牵涉不仅公共徖生,甚至香港的贸易、经济层面,问题复杂,我们需要与相关的政策局和部门小心研究。我们会在日后向徖生事务委员会汇报研究结果。

  第三是烟草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我们在原条例草案第11条建议禁止在香烟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展示「醇」、「焦油含量低」、"light"、"mild"、"low tar"等字样,或暗喻或意指该等香烟的害处少於其他香烟的其他文字。

  自从条例草案刊宪后,不论本地和国际间都有新的发展。本地方面,2005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就一宗案件作出的判决,给了我们在基本法第105条(即保障私有财产的条文)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在国际方面,不同地区如何处理零售烟草产品上的描述字眼手法不一,但均提供给我们很有意义的参考。

  经与法案委员会讨论后,我们同意一般性地禁止使用具欺骗或误导成分的字眼,但不在法例中列出特定的禁用字眼,是可行的方案。我们所得的法律意见也表示,这个做法就《基本法》第一百○五条的规定,以及就香港继续履行《知?产权协定》下的责任而言,均为妥善。

  在此,我特别感谢支持政府修正案的委员和政党,令这议题经过多方面深入的讨论后得到解决。

  我高兴得悉,有烟草公司已公开表示,今后在他们的烟草产品包装上,不再使用那些可具误导成分的描述字眼。我相信条例的通过会继续发挥其效用。

  第四是执法和罚则问题。在执法方面,条例草案建议授权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委任督察,以执行条例内相关条文。条例草案假如得到通过,我会委任徖生署控烟办公室的公职人员为督察,以执行本条例的规定。由於禁烟涵盖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会大幅扩大,执法的人手也相应增加。徖生署控烟办会增聘督察,以应付执法,宣传以及教育的工作。

  有不少议员关心,控烟办的有限人手如何能有效执法。我首先要强调,禁烟不能单靠政府的力量。大家可能记得,我们在过去修订《吸烟(公众徖生)条例》时,社会也曾经质疑我们能否在戏院、公共交通工具等处所实施禁烟。事实证明,随法例的落实及新社会秩序及文化的诞生,吸烟人士会自发地不在有关法定禁烟区吸烟。

  我们希望透过修订相关条例,在社会造成一种观念及行为上的改变,让吸烟者能自律地不在室内公众地方吸烟影响他人。我们相信,只要有足够的配套宣传及教育,绝大多数的吸烟者都不会以身试法,以及会为他人想。

  当然,我们不会低估执行新法规的挑战,在引进新法例的时候,我们会一并加强控烟办公室的法定权力,并扩大其职能及编制,确保新法规能顺利执行。届时如果有违法吸烟问题的出现,希望市民致电给我们。虽然我们未必能够一定即时抵达各地进行检控,但亦会将黑点纪录在案,以便日后作突击检查。控烟办督察会根据投诉和举报,策略性地针对黑点,加强巡查和执法。法例赋予法定禁烟区管理人员的权力,一旦发现或获知有人吸烟,亦可即时采取行动,请吸烟人士尽快将燃烧中的香烟弄熄,清除二手烟对周遭的人的滋扰,这是最有效的处理方法。徖生署会举办工作坊,教育食肆东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长远来说,当然我们觉得更有效的做法是定额罚款,但需先准备好有关安排才可实行,可时需时年多两年才可成事。以外国经验所知,都是靠公众教育、公众推广和公众压力,令到吸烟者不吸烟。总括来说,要成功执行法例,社会大众要共同努力才可。

  在定额罚款方面,在讨论执法过程中,我知道法案委员会特别关注日后执法的情况。所以我们现时紧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徖生署也会设立以支援定额罚款制度的电脑系统。我们现时初步预计筹备工作需时约18个月。


  第五是特别安排和过渡性条文。就特别安排方面,原条例草案建议的禁烟规定中,一般是不涵盖私人住宅及雇员宿舍。这主要是基於人权、私隐和执法方面的考虑。

  不过,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委员一致认为由雇主提供给两个或以上的雇员共住的宿舍,亦应实施禁烟。法案委员会建议由政府当局动议修正案,将禁烟规定伸延至共用宿舍,我们亦已同意。不过,我们必须表明,基於私隐理由,我们不会授权督察进入这些居住宿舍。不过,如有雇员愿意就共用宿舍里的吸烟行为向执法机构进行举报,他们可以协助调查,并在检控过程中作证。据我了解,法案委员会同意应在有效执法及个人私?权两方面达致平衡。委员亦理解在这些宿舍执行禁烟规定,会比在其他公众地方困难。

  此外,政府当局的修正案亦会订明,共用宿舍并不包括雇主与雇员共住的居所,以免令人误会禁烟规定可适用於雇主在自己家居内向雇员提供的住宿。

  有议员要求我回应在国际机场方面的安排。香港现时国际机场共有十二个吸烟房,七个设在离境大堂,五个在入境楼层,当中三个在转机的候机室。机场管理局已告知我们,将会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抵港大堂的两个吸烟房。据我们所知,邻近所有的主要国际机场都有为旅客设置吸烟房,主要原因是旅客,尤其是长途旅客和过境的旅客,是基於保安的理由,是不可以随时自由地走出户外吸烟,我们会密切留意国际间这方面的做法。

  原条例草案建议,禁烟规定应在修订条例刊登宪报90天宽限期后在所有新定禁烟处所划一生效。

  我们后来收到主要来自娱乐和款待业界的意见书,表示担心由於大多数顾客和雇员都是吸烟人士,禁烟规定可能引致至少一部分业界结业。

  我们认为原则上这些处所内的雇员和顾客都应与社会上其他人士一样受到保障,尽量使他们不受二手烟的危害,而他们建议的其他安排,例如永久豁免,亦有违我们的公众徖生政策。但我们理解这些行业可能需要更多时间去适应或作改变。为取得平衡,我们建议分阶段实施禁烟规定。

  我们的修正案建议,?大部分的室内工作地方和公众地方(如食肆、办公室、街市、卡拉OK和不同年龄人士光顾的酒吧的室内区域),都须由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禁烟。六类「合资格场所」,即夜总会、商业浴室、按摩院、麻将天九耍乐处所、会所内指定的麻将房,以及某种酒吧,最迟可在2009年7月1日才实施禁烟,而条件之一是必须只限18岁或以上的人士进场,该类场所并须遵守其他规定,以及必须事先知会徖生署署长将其名称列入合资格场所名单内。

  事实上,为了让市民大众和业界对新法例有更深的认识和作好准备,控烟办公室会在修订条例制定后举行一连串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告知市民新的法例规定,并会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和声带、为管理人举办工作坊,以及向市民大众派发小册子和其他公众教育资料。控烟办公室亦会推广其戒烟服务,并会继续与控烟(无烟食肆)工作小组合作,向饮食业宣传最新的法例规定。政府资助的法定组织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将继续举行宣传活动,向市民说明吸烟与二手烟的祸害。

  主席女士,我刚才大致上汇报了政府当局与法案委员会就原条例草案作出的一些建议修订。

  接下来,我想解释一个由政府方面提出的新修订,这个修订是原草案没有提及。

  政府修订建议,删除禁烟场所管理人必须张贴标志的法定要求。

  我们提出这个改动,主要是考虑到条例草案经通过后,便会广泛地在几乎所有室内公众地方和工作间、以及多处户外地方实行禁烟。有见禁烟规定涵盖的范围广阔,加上各类室内及室外场地有截然不同的间隔及设计,在法例下保留设置禁烟标志的强制规定,会流於缺乏弹性,为业界加添困难。我必须强调,政府建议的修订,我们是给予管理人员更大弹性和自由度去决定如何去标示禁烟的规定。例如在食肆,管理人可选择在每餐桌上摆放「禁烟」小型标志,在电影院或剧院内,管理人可透过广播告知入场人士关於室内禁烟的规定。

  如果有一间房间没有摆放禁烟标志,会不会反而令人误会那间房间是准许吸烟呢?我刚才在立法会走动,发觉只得男厕有「不准吸烟」的标志。如果在其他大厦有同样的做法,可能一些来探立法会的人士,只是知道只有在厕所不能吸烟。我觉得这些会引人误会的规例现时已经是过时的。

  同时,我们认为扩大后的禁烟范围,会否对场地管理人施加过於严苛的责任,而未能履行这项法定义务的时候,又是否确有需要将这类遗漏过失继续刑事化?委员亦关注到这些情况,例如在旧型住宅大厦,即是唐楼的共用部分如走廊,可能并无指定管理人,或不易识别谁是负责的管理人,以致难以执行有关规定。

  因应法案委员会所表达的关注,我们提出修正案,把管理人须展示禁烟标志的法定要求免除,即删除第5条。免除有关法定责任后,禁烟区的管理人可以按各个场地的实际环境灵活处理,自行决定在何处和如何展示禁烟标志,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将禁烟规定通知场地使用者。

  政府当局虽然建议删除这项法定要求,但徖生署控烟办公室会继续免费提供「禁止吸烟」的标志和式样,协助场地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我们会透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宣扬室内禁烟的信息,建构新的社会文化。至於在公众休憩地方,包括公众泳滩内,康文署会张贴或竖立适当告示,提醒使用者禁烟的规定。

  最后,我想谈谈「吸烟房」这个在法案委员内经多次讨论的概念。

  关於「吸烟房」的意见,我与张宇人议员共同实地了解过一个由业界设计的「吸烟房」,及即场作出一些局部测试,但实验结果未能确定有关技术的可行性。

  事实上,至今也未有任何国际认同的抽风系统标准,可以支持设置有效防止二手烟渗入邻近环境的「吸烟房」。但长远而言,我们认为值得投入资源和时间,研究这个概念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香港路窄人多,有一些款待及娱乐事业的客人有较高的烟民比例。若这些吸烟者聚集在这些场所门外吸烟,对光顾这些场所的其他客人和途经这些场所门外的人,会带来一定的不便及影响。如果可以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抽风系统,并限制「吸烟房」内只准吸烟,不容许其他活动及服务,便可以减少在街上吸烟的人数。这亦达到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隔开的一个主要原则。

  不过,在制订「吸烟房」的抽风标准前,我们必须有充份的科学资料搜集和实验证明其可行性。因此,我们打算邀请工程界的专才协助立即开展关於「吸烟房」的研究。

  我希望研究可在一至两年内完成,目标是在推行定额罚款的同时,作出「吸烟房」是否可行的结论。如果研究证明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我们会根据业界的意见和实际情况决定在哪些场所实施。

  有几位议员将会在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不同条文提出修正案。政府的立场是反对议员修正案,因为大部分我们和公众可以接受的条文,我们已经纳入政府的修正案。我在稍后会解释政府对这些议员修正案的看法,和我们反对的理据。

  主席女士,这条例草案自刊宪以来,不少市民都期待它早日通过。我再次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各政党和各位议员支持草案恢复二读,并期望各位议员投票支持条例草案和政府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谢谢主席女士。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