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一)(只有中文)
******************************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05年吸烟(公众徖生)(修订)条例草案》的第4条、第5条(a)(c)段及第20条(释义、指定禁烟区、禁烟和豁免区域)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4、第5(a)及(c)条以及第20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希望就主要的修订,扼要地说明一下。

  第4条为释义条文。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4条内某些定义,以配合条例草案和修正案内相关条文的诠释,我们考虑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修正「管理人」的定义,说明在没有管理人或担任类似管理人职位的人的情况下,有关处所的拥有人将被界定为管理人;也修正了「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使禁烟的规定也适用於公共交通工具没有载客的情况。

  第4条也订明条例草案中「室内」的定义,包括有天花或上盖,以及四周是「完全或大致上围封」。法案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期间,认为「大致上围封」的描述较为抽象,可能产生不同的演译或理解,委员因而要求对「室内」一词作出更具体的界定。经与委员会讨论后,我们接纳了委员的普遍共识,现建议把「大致上围封」的描述改为「围封程度至少达各边总面积的50%」。

  另外,因应附表2列明「指定禁止吸烟区」的区域类别,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大部分建议,修正附表2,当中建议修订和加入一些新增禁烟区的定义,包括技术上修订食肆处所、浴室、住宅、工作地方、学校等的定义,并加入了公众泳池、公众游乐场地、自动梯、泳滩、按摩院和体育场的定义。

  条例草案第5条(a)段订明附表2第1部分所述的区域为「指定禁止吸烟区」,以及第2部分为「豁免区域」。

  我们采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在第5条修正案加入新的条文,订明徖生署署长可藉刊於宪报的公告,指明由两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组成,或多过1条公共巴士路线的巴士总站的全部或部分,为禁止吸烟区。

  修正案也加入条文,说明任何人根据附表5,即是在现场表演或电影电视节目摄录期间作出吸烟动作,可获豁免不受禁烟规定限制。

  第5条(c)段为就禁止吸烟区及豁免区域相关条文表达方式而作出的相应修订。

  以上修正案均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第20条建议修订附表2。第1部──附表2是根据建议修订的条例第3条第(1)款及新增的(1AA)款而订定。修正案的附表2共3部分。第1部分的修订是因应与法案委员会商讨后,将指定禁止吸烟区从原条例草案主要以室内地方为主,扩展至包括一些户外地方,在建议的修正案中,共列出20项区域类别。

  第2部方面,建议的附表2第2部分列出不受禁烟限制的豁免区域。当中共列出10项区域类别,主要包括一般住宅和不属於雇员共用的第一类及第二类私人宿舍等等,建议的豁免区域反映了我们自原草案以来的政策用意,就是基於人权,私隐和执法方面的理由,我们原则上不建议在私人住宿地方实施禁烟的规定。

  经过与法案委员会讨论后,我们建议豁免区域同时包括符合规定而设於雪茄专卖店内供品尝雪茄的房间、以及设於烟草企业的生产或非零售营业处所内、为产品研发或品质控制而指定供品尝烟草的房间。这两类豁免是因应该等业界营运的需要,而给予的非常有限度的豁免,两者均必须遵守条例内列出的严格条件,才能享有有关豁免。

  第3部──就雇员宿舍方面,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把雇主为两名或以上雇员提供的「共用宿舍」列为法定「禁止吸烟区」。为了避免产生疑问,附表2加入了第3部分的释义条文,清楚界定「共用宿舍」内须禁烟的部分。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这项修订。多谢主席。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