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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只投保额公告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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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地船只指明投保额的《商船(本地船只)(投保额)公告》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刊登宪报。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该公告是根据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的《商船(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而制定,目的是就不同类别、类型或描述的本地船只及不同情况指明投保额。」

  该公告会分两阶段指明船只的投保额,以确保实施过程顺利。在第一阶段(即该公告生效日期起计首六个月),投保额与现行《商船(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第281K章)所订的投保额相同。

  在第二阶段(即该公告生效六个月后),投保额将会调整。另外,《商船(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所订的强制保险规定亦会扩展至适用於所有本地船只。《商船(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第281K章)会於该公告生效当日废除。

  该公告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