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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行政长官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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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行政长官根据法例向法定机构发出的指示,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些条例赋权行政长官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及

(二)会否检讨在法例订明行政长官可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的做法是否过时,以及会否削弱法定机构的独立性;若会检讨,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赋予行政长官权力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的法例,载列於附件。

(二)行政长官向法定机构发出指示的权力,是在有关法定机构根据其法定计划成立时由法例所赋予的。在每次立法过程之中,立法会均赞同赋予行政长官这项权力是恰当的做法,而且符合公众利益。因此,不应说这项权力会削弱有关法定机构的独立自主精神。此外,行政长官的指示也绝不会损害这些法定机构的独立性。实际上,这项权力从未随便行使,日后也不会轻言运用。行政长官只在确有明显合理的需要而且信纳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行使这项权力。因此,当局认为,没有需要就这些条文进行检讨。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