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马来西亚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及移交逃犯协定补充议定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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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月十七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 (Tan Sri Abdul Gani Patail)签署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协定》)及作为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在香港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的补充的议定书(《议定书》)。

  是次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是香港所签署同类型双边协定的第二十一份。协定包含同类型国际协定所有的重要条款及保障,涵盖的主要协助包括:

*追寻和辨认证人及疑犯;
*送达司法文件;
*从有关的人取得陈述和证据;
*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为有关的人就刑事事宜出席作证或提供协助而给予便利;
*为被羁押的人就刑事事宜作证或提供协助而安排将他们暂时移交;
*提供资料、文件、物品和纪录;
*辨认、追查、限制、检取、追讨、充公和没收犯罪活动的得益和工具;
*借出证物;
*检查物品和现场;及
*符合协定的目的且不抵触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协助。

  香港现时与马来西亚的移交逃犯协定於二零零一年六月生效。《议定书》补充现有协定,即扩阔可移交罪行范围、规定缔约双方必须提供拒绝就临时逮捕要求而采取行动的原因,以及完善原有协定在执行上的其他细节。现有移交逃犯协定中所载有的保障不会被影响。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及《逃犯条例》分别为实施《协定》及《议定书》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协定及议定书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议定书》生效的规定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