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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放∶
房屋委员会决定将「来索即付担保书」的规定扩展至辖下所有新工程合约,及指定分包合约。
在2006年5月后招标的房委会建造合约及指定分包合约中,已纳入保障并监管工人发薪的改善措施,包括在业经证实的拖欠个案中让业主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
然而,一旦承建商正在清盘或遭人呈请清盘,房委会会受制於破产清盘法,不能向证实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支付薪金。
房委会辖下建筑小组委员会及投标小组委员会今日(十月十三日)在联席会议上通过有关建议,旨在消除现行破产清盘法的限制,让房委会得以直接向工人支付其在《雇佣条例》保障下被拖欠的工资。
建筑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表示:「即使承建商或指定分包商清盘、呈请清盘、合约或分包合约被取消,或合约已没有余款时,『来索即付担保书』也可用以保障工人被拖欠的工资获得支付。」
叶国谦强调,私营机构工程合约推行「来索即付担保书」规定,甚为普遍,这做法可提高承建商的自律性,令他们能妥善地履行他们的责任。
自1999年,房委会辖下所有地基工程合约及金额不超过二亿七千万元的建筑合约的承建商,均需缴付合约金额的一成的「来索即付担保书」,以担保妥善履行合约。
叶国谦解释其他各类合约的担保书的规定时表示,担保书的金额大体上应与《雇佣条例》规定承建商及指定分包商在支付欠薪方面所须负上的责任相若。
他说:「由於各类合约在工人数目和合约期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支付欠薪方面的责任亦各异,担保书的金额将由3%至10%不等,因应各类工程合约而定。」
各类的合约的担保书金额比率详列如下:
主合约的 每份指定分包合约
担保书担 的担保书担保额
合约类别 保额
I)新工程第1组 合约金额的10% 指定分包合约
建筑合约(可投标 (不包括指定 金额的3%
合约金额不超过 分包合约工程)
二亿七千万元的
承建商)
II)地基工程合约 合约金额的10% 不适用
(不变)
III)拆卸工程合约 合约金额的10% 不适用
IV)新工程第2组 合约金额的3% 指定分包
建筑合约(可投标 (不包括指定分 合约金额
合约金额不设上限 包合约工程) 的3%
的承建商)
V)土木工程合约 合约金额的6% 指定分包
(不包括指定 合约金额
分包合约工程) 的6%
VI)材料试验定期 投标书总计的5% 不适用
合约,土地勘测工
程定期合约等
叶国谦说:「至於花卉树木种植工程和其他小型新工程合约,由於其合约金额低及合约期短,所以不会为有关合约订立『来索即付担保书』的规定。」
他补充说:「房委会将於工程确认完工后六个月,将担保书发还给承建商。」
完
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