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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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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93,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港币约16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陈豪贤经营的冠霖海鲜菜馆(新富兴),因拖欠其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3,483.8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钱正测量师行有限公司及芦苇饱饼廊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686.53元及35,104.4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美景胸围厂经营者赵江池、李耀强经营的思洛制衣公司及大丰食品供应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790.18元、29,752.26及7,69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60元、260元、230元、180元及100元。



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