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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院/剧院临时牌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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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六日)在宪报刊登《2006年公众娱乐场所(修订)规例》,引入戏院/剧院临时牌照制度。有关建议旨在加快戏院/剧院的发牌程序。

  在新制度下,戏院/剧院牌照申请人可同时申请戏院/剧院临时牌照。当申请人提交由认可的专业人士签发的证书,证明处所已符合必要的发牌规定后,发牌当局会随即向申请人发出临时牌照。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新制度使戏院/剧院可凭认可的专业人士签发的证书,在完成装修后,等待获发正式牌照期间,随即开业。

  他说:「新制度为戏院/剧院经营者提供更方便的营商环境,同时毋损公众安全。」

  发言人补充说:「上述建议不会损害公众安全,因为认可的专业人士须证明有关处所完全符合所有必要的安全规定。这些专业人士是根据《建筑物条例》及/或《消防条例》注册。他们如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证书,会受到纪律处分。此外,修订规例赋权发牌当局如信纳申请人曾在与寻求批给或续发牌照的申请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以取消任何牌照,包括临时牌照。」

  为防止滥用,临时牌照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并只可在特殊情况下获续发一次。

  修订规例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