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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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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业判头Mr Gurung Taraparsad和另一名从事建造业的雇主黄昌华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在荃湾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八千元和一万二千元。

  Mr Gurung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六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黄昌华亦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9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