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

  以下是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刘兆佳教授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出席策略发展委员会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今日策略发展委员会首次讨论立法会的普选产生办法。会上委员同意按照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致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这个目标大家是认同的;大家亦认同以往讨论有关立法会普选所应该遵守的原则,譬如包括均衡参与,维持行政主导,普及和平等选举原则,有利资本主义的发展等。

  今日委员主要是围绕两个部份来讨论。一个是若果最终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议员的话,则最终的模式应该是怎样?第二,如果需要有过渡阶段,则这过渡阶段又应如何处理呢?其实大家围绕着策略发展委员会秘书处所提供的文件所撮要出来的三种最终的普选模式讨论。

  现在我简单介绍有关讨论的内容。第一个模式是,全部议席由地区直选产生,取消全部功能界别议席。这个模式似乎不是有很多委员认同的。全部议席由地区直选产生,取消全部功能界别议席作为最终模式,大家都是认同的,问题只不过是用什么方式去处理直选的问题。当中,当然有个别意见,即我听到的是极少数的意见,是最终全部议席由地区分区直选产生。但是另有一些意见,认为应该将香港的直选方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分区直选;另一部分是通过某种比例代表制,以全港作为一个选区,或再分几个选区作为比例代表制下的直选方式,这个是比较少人讨论的问题。反而较为多人讨论的第二个是,除由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席外,亦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功能界别议席不能继续按照现有的选举方式产生,这是较多人围绕着讨论的。如果功能界别选举方式要改变的话,则应如何改变?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功能组别扩大,扩大至每一个香港人都可以加入其中一个组别,令每个人有权在功能组别投票中投票。但如何达致呢,譬如将工人、家庭主妇和学生,种种现在很多未必在功能组别中有投票权的人,都纳入功能组别里。这是属於有委员提出但不是很多委员有兴趣讨论的课题。

  比较多委员有兴趣讨论是如何令功能组别迫近直接选举的形式,其中一个建议是,可否将功能组别选举的方式由功能组别提名,然后交由全港市民去直选,产生立法会议员。但有不少委员对这个方案本身提出有保留意见。其中一些意见是,原来《基本法》设计要达到均衡参与,功能组别的选举以现时的模式是发挥很大的作用,即令到部分功能组别或功能团体或功能界别,得到特别的重视,有利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有利於均衡参与。如果将功能组别的选举变成由功能组别的人士提名,而由全港市民普选产生,这会有什么问题呢?第一,会不会原来功能组别的利益,特别是工商界的利益和个别专业团体的利益得不到照顾呢?因为如此一来,被功能组别提名出来的人要面向直选的时候,他可能要更多照顾普罗大众的利益,而变成会忽视提名他出来的功能组别的利益;则功能组别选举会否失去原来功能组别所应有的意义,而变相成为直选,使其达不到均衡参与和有利资本主义继续发展的初衷呢。如是的话,这样的做法跟直选没有分别,否则不如分区直选还来得简单,或全部由直选方式去做,这是一种看法。

  第二种看法是,若是这样做的话,即功能团体或功能组别提名,然后交由全民普选,会否使选举程序过於复杂,很可能每人要投一票於直选,跟?要投票於功能组别中,令到选民非常之混乱。因此而产生出来的结果,可能未必能够符合选民的真正意向,这又是另一种看法。

  又有一种看法认为,这样做法的话,则功能团体选举变成政党的角力场,选出来的结果变成反映政党利益,而不是反映功能组别的利益,失去了原来设立功能团体选举来达致均衡参与和有利於资本主义发展的原意呢。这一大堆问题是未有解决的,是有人出一大堆质疑,技术上或性质上,是否符合基本法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此外,又有一个提议涉及到最终普选可否用两院制来达致呢?就情况来看,我自己有几点观察。第一点是,若真正正式分成两个不同的院,各自运作,各有权力,这是否会违反基本法,因此而需要进行基本法的修改。若是的话,所涉及的时间和困难会相当之艰钜,因此未必值得去推介这种方案。又若果两院制把上议院的权利和职能削减,甚至连上议院议员的地位削减,会否达到均衡参与及保障香港资本主义发展的初衷呢?这又是一个看法。因此如果这样的两院制是一个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各自独立运作,但同时权力是不对称,地位是不对等,则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有没有抵触,这是有委员提出的问题。而涉及到修改  《基本法》可能引发出无穷的问题出来,而需要时间亦相当长。第二,有些人觉得两院制如果只是过渡性的安排,最终是没有两院制,这是回到全民普选产生立法会。要花那么多时间去克服那么多困难才有这样过渡安排,是否值得呢?而香港的政制争论亦不会因此而终止,变成只是拖拉时间,对香港的政治生态有没有损害,这是又一个看法。

  因此有人提出一个类似两院制的方案,即是说利用现有立法会内的分组点票安排,将它进行改革,而形成实际上叫做「一会两组」的局面。即是说,同在立法会内,有两组不同的议员,一组是直选议员,一组是功能团体议员。但两者可以分开少许来运作,但不是弄出两个院来。此外,可以在由功能团体所组成的小组在投票团方面施加某些限制,譬如某些项目不让你参与,他只是处理私人法案,或者他只是处理一些所谓涉及到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文、法案,或者只是处理那些没有那么重要的法案。

  这个提议有部分委员感到兴趣,认为未需要去到真正两院制所造成的各种困难,但又可能会增加民主成分,有利於循序渐进达致最终普选全体立法会议员。这个提案本身可以说是类似两院制(quasi-bicameral system),非真正的两院制,只是在原有立法会的分组点票体制内,加以修改及扩充,来达至增加民主成分。可以说令普选产生的议员的权力和职能提升,达到一个过渡安排。

  最后有委员提到,如果要有过渡安排,则应该如何过渡呢?这是一个有趣的情况,我看那个讨论的过程和内容,似乎大部分人心中都有一种分阶段达致双普选的看法,所以那个过渡安排有很多人发言。譬如有一种意见提出,是否可以逐步减少功能团体的议席呢?即是说,一方面增加直选的议席,另一方面减少功能团体的议席。有一种是,是否可以扩大功能界别选民的基础呢,可以令到它有多些选民在内,虽则继续有功能组别的选举,但它所代表的香港人数目有增加呢?有些就说,两院制作为一个过渡安排,令到直接选举、全民直选立法会议员可以循序渐进地进行呢?这个所谓两院制,既是最终安排,但又有人认为它是过渡安排。

  刚才我提过类似两院制,即是「一会两组」那一种,都是会作为一种过渡安排来处理。所以其实说到底,最终的普选模式应该是全面直选,但似乎不是太多人马上想到全面、全部议席由分区直选产生。很多人还要讨论一下,那种部分议席由分区直选产生,另一部分议席就由某种比例代表制来产生立法会议员。说到这里,我想特别提出另外几点,即是由这个讨论过程中带出来的。

  有一条问题提了出来但是没有答案的,就是中央的利益或中央的看法应否在立法会选举过程中体现出来。如果要的话,则如何做呢?当然这个问题本身是引出不同的看法,第一是有些意见是以为中央利益是无须通过立法会的选举来体现,认为是通过行政长官来体现,特别通过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所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来体现。因此无须在立法会的选举过程中处理中央的利益或中央的立场的问题。但另外一个看法则不同,认为我们处理立法会选举的办法过程中,一定要包含如何确保中央的利益和中央的观点得到照顾。否则,你的方案是没办法得到中央的认同。大家都理解到任何选举方案的改动都是要得到行政长官和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和中央的同意,中央的同意是指人大常委会同意。这因此而引发出功能团体选举是否可以作为照顾中央利益和观点的一种办法。委员会的讨论在这方面没有达成结论。另一个问题是,应否保留功能组别,因为功能组别是用来发挥达致均衡参与和推动香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目标。如果要保留的话,需要想个办法出来让他达到目标。若目标达不到的话,就可能会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有抵触。那又如何达致全面直选呢?这是一个悬疑未决的问题,至少这个问题未必需要立刻处理,除非你立刻放上立法会议程,否则你还可以想想有什么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提名权是否都要平等,即是所有人都有提名权,有些人说如果让功能团体提名,之后全面普选产生立法会议员,这是否合乎民主的原则,应该提名权都要公开普及,没有理由只是有些人有权提名,其他人则没有权提名。这个问题若是提出来,其实以往亦曾讨论过,是会有人反驳的。如何反驳呢?基本法也说行政长官最终由普选产生,但行政长官的提名权并不是普及开放的,只是由一个提名委员会去处理。如果你肯定那个提名都是普及的,那行政长官是永远达不到那个目标的。委员就这个提名权的问题是否应该普及,经过一番辩论但并没有达致结论。

  还有一个问题是更加难处理的。无论我们提出什么方案,如何确保现时立法会中三十位功能组别产生的议员会认同,愿意作出自我的牺牲,放弃自己的议席。即是说,这个方案或任何方案提出来是要达到这个目标才可以,并非只是得到中央的同意或者行政长官同意便足够。但大家承认有些政治客观现实,但如何去面对这些现实则似乎未有结论。另一个是,刚才我提过一点,似乎较多人谈及的都是指不同阶段的,并不是一下子便跳到全面直选立法会议员。只是大家所指的阶段不同和所需的时间有分别而已,所以大体上,现在的看法是,即经过一轮的讨论后,实际上,我自己感觉到委员的政治现实感是提升了的。大家都考虑到若要真的想达到立法会全面普选,是要克服不少困难的,要照顾不少人的利益,要体察不少人的观点,特别是包括中央的观点。另一方面,循序渐进这个概念似乎今次比较明显呈现出来,反映出很多人讲求阶段性的一个发展模式。即使你说要全面直选立法会议员,都并不是要限制在一人一票,即是可以一人三十一票,或者限制在全面分区直选那个模式上。故此,今次讨论并没有一个主流意见。虽然,似乎有不少委员对有一个全面的两院制是有保留,但是大家仍然愿意就两院制或背后所涉及的理念和考虑,愿意进一步探讨。所以现时来说,是未曾看到有一种主流意见。我们将来仍然会继续举办一些工作坊让不同提方案的人,包括是外面的人来向委员推介他们的方案。



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