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服务转售商纳入类别牌照规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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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九月十五日)宣布,决定以类别牌照制度规管电讯服务转售商,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及提高对消费者的保障。

  现时转售商在市面上提供各式预缴或事后缴费的公共电讯服务供消费者选择,例如本地或国际电话服务、固定或流动服务等。

  发言人称:「随电讯市场迅速发展,以及各种形式的转售服务的出现,我们认为规管电讯服务转售商是正确的做法。」

  经过二零零四及二零零六年两轮公众谘询后,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决定设立类别牌照,将电讯服务转售商纳入规管。类别牌照将会以宽松方式作出规管。转售商将自动成为类别牌照持有人,无须申请牌照或进行登记。

  发言人解释:「类别牌照持有人主要受牌照条件规管,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例如为帮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选购决定,转售商须提供公司名称及所经营的服务等指定资料。此外,类别牌照持有人亦须遵从《电讯条例》的法定条文,例如不得从事具误导或欺骗性的活动。」

  不过,有关规管并不适用於代持牌营办商销售或促销电讯服务的代理商或承办商,例如出售由持牌网络营办商发出的电话卡的零售商店,一般只会被视为营办商的代理商。

  当局将向业界简介新制度,并提供充足时间,以便他们为实施新类别牌照做好准备。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利益,当局亦会推行宣传计划,提高公众对新发牌制度的认识。

  有关电讯服务转售商类别牌照的电讯局长声明及类别牌照的复本,可在电讯局网站下载:www.ofta.gov.hk。

背景:

  类别牌照是用以规管《电讯条例》(第106章)第8(1)(aa)条范围内所述的服务。该条款规定,除按电讯局长批给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第8(1)(aa)条目前尚未生效,有关生效日期公告将提交立法会审议。该条文预定於明年二月生效。牌照将在有关条例开始实施当日生效,生效日期公告将在宪报刊登。




2006年9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