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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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18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2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港币7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及新业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82名及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5,327.54元及85,282.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好时贸易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569.2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4名与讼人,包括百福来国际有限公司、峰盛工程有限公司、德信建筑(保养工程)有限公司及Offshore2online (Hong Kong)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24,434.57元、13,928.3元、6,510.13元及187.6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20元、400元、260元、340元及460元。
完
2006年9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