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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为雇员投购保险而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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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建新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今日(九月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个月。

  劳工处在二○○四年十二月的一次例行巡查时,发现该雇主没有按照法例规定,为他的一名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其后,劳工处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起诉该雇主。他於二○○五年十二月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两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劳工处在去年十二月判刑后再到案发地点进行跟进巡查,发现该名雇主仍未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於是再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起诉该雇主。被告今日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此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征款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2006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