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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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港币逾30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拉展天花﹝亚太﹞有限公司因拖欠其7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0,808.26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93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