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公屋租金属违反租约
***********

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放: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三十一日)提醒公屋租户,他们如每月未有按他们与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签订的租约,依时缴交租金,即属违反租约条款。

  根据租约,承租人必须在每月第一日缴交当月租金,如承租人拖欠租金,房委会有权终止租约,并收回该公屋单位。

  就一个关注团体今日在葵涌恏举行示威,呼吁公屋租户拖延至月底才交租,并要求房委会退还租金按金,发言人作上述提示。

  公屋租户在签署租约时,须缴付一笔相等於一个月租金的按金。

  发言人说∶「按金由房委会持有,以防租户突然迁走而欠下租金,或其租用的单位的固定装置或设备受损而令房委会蒙受损失。」

  他说∶「在终止租约时,租户若没有欠下房委会租金或未缴清的费用,或令房委会蒙受损失,按金会全数退回给租户,不附利息。」

  现时,属全长者住户和正接受租金援助的新租户,在入住时可获豁免缴付租金按金。但新租户若属社会福利署(社署)综援受助人,或藉社署的补助金支付租金按金,均不获豁免。

  此外,房委会辖下前租住房屋小组委员会在2002年亦通过,向全长者住户及租金援助受助人退回他们已缴付的租金按金。




2006年8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