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违反法定假日规定被罚款逾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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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以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予员工,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二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四千元。
该公司为政府外判清洁承办商。劳工督察於去年十二月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关雇主没有发放三个法定假日予十一名雇员,却以一笔额外款项代替发放有关的法定假日。
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A(1)条规定,所有法定假日均不能以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项代替放假。
此外,《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
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完
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2分